深圳规定租房给流动人口3天内要报告

【大纪元6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曼娜香港14日电)大陆深圳市治安不佳引人诟病,为加强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秩序,深圳市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流动人口申报制度,任何人士或单位租房给流动人口,须在3天内向当局报告。

深圳新闻网今天引述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指出,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服务与管理,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秩序,深圳市将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流动人口申报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7月1日起,凡在深圳市范围内出租或提供房屋给流动人口(即非深圳户籍人员)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出租屋业主(含自购自住)和转租人及其代理人、雇用流动人口的企业单位、雇用保姆的家庭等,应依法向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申报。

当事人出租或提供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应如实登记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资料,并在其入住后3个工作天内,将人口资讯登记资料,通过书面申报、电话申报和网路,上报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站。

用人单位只申报单位内部居住的流动人口资讯,单位外部居住的流动人口资讯由出租屋业主申报;而流动人口本人也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报个人资讯。

流动人口离开现居住地后,出租屋业主(含转租人和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天内将流动人口退租、注销情况,通过书面、电话或网路方式,通报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站。

出租屋和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人员超过30人,出租屋业主(含转租人和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资讯申报工作,并将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辖区派出所与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站;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主动督促、协助当事人依法申报流动人口资讯。

根据有关规定,出租屋业主(含转租人和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不认真登记、申报流动人口资讯,由公安机关依法罚款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或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照未申报人数每人罚款200元。

对于因未及时登记申报流动人口资讯而发生案件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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