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差異漸被法庭接受 新移民辯護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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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日訊】(大紀元記者葉澄旭編譯)古諺云:不懂法律不能構成任何辯護的理由。但是有人認為在特殊情況下,應該容許不知者無罪的成立,尤其是針對新移民,在家鄉視為合法的行為,到了美國卻是違法。華爾街日報報導,目前許多辯護律師和法官正推動一個新的法律觀點:在被起訴時,新移民得以文化背景的差異性作為辯護。

南加大政治學教授芮特恩認為,法官考量被告的文化背景,就等同於法官以被告的性別、年齡和精神狀態做為判案的參考。

涉及文化敏感度的訴訟越來越多,法官和律師必須具備相當的敏銳度,適時辨識出這樣的案例,美國聯邦國際貿易法庭法官芮吉委正在籌備一系列相關專題研討會,讓律師和法官們更進一步了解這個議題。

反對者: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反對者主張在美國法律之前,應是人人平等,不應該要求法官判案時,以被告的立場來考量其罪行。加州蒙特瑞郡代理檢察官強森表示,身為檢察官不該因國籍的差異,對被告採不同的起訴標準。

杜克大學法學教授寇曼認為,以文化背景作為辯護理由,形同允許被告永遠保存家鄉不文明的社會觀念,如男老女幼的婚姻、或禁止婦女要求離婚而施加暴力等,這是不合理的。

考量文化因素 從輕量刑

然而支持者強調,他們並非要求讓違法的移民都無罪釋放,而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的違法行為是基於文化背景的影響,法官能夠一併考量這個因素,或者以此從輕量刑。在合法的情況下,部份被告應被准予認罪協議或緩刑,而非只有監禁。

去年柬埔寨裔婦女喬納莉被舉報,親吻其初生幼子的生殖器官,拉斯維加斯檢察官原擬以重罪起訴。稍後經喬納莉解釋,這種親吻行為在柬埔寨是普遍被接受的情感表達方式,於是喬納莉獲得輕罪起訴。

法律規定 vs 移民傳統文化

美國是由移民建立的國家,長久以來處於法律明文規定與各國習慣的角力中,與文化相關的訴訟屢見不鮮,然而直到近數十年非歐洲移民大量遷移到美國,尤其是1980年代發生幾起受人矚目的案例,以文化背景為辯護理由的官司,才開始倍受關注。

其中一個案例,加州日裔婦女發現丈夫的婚外情,於是殺害其夫外遇所生的兩名孩子並自殺,婦人自殺獲救,但孩子已身亡。根據證據顯示,婦人的謀殺行為是受日本傳統文化的影響,是為了挽回面子的作法,因此檢察官以過失殺人罪起訴,而不是謀殺罪。

孰勝?孰敗?尚無定論

各州和聯邦上訴法院並未提供任何處理原則,指導下級法院審理以文化背景辯護的訴訟,許多法官仍抱持懷疑的態度,因此以文化背景辯護幾乎很難勝訴。即使是文化閱歷豐富的法官,不可能因為各國對體罰觀念不同,而同情毆打小孩的人。辯護律師或許可以試著用其它方法來辯護,如質疑逮捕的合法性或證據的合法性。

在因親吻幼子生殖器官而被起訴後,喬納莉的辯護律師藍福特建議她承認輕罪,因為美國民眾對於她的文化傳統有偏見,如果進入審判程序將對她不利。

然而也有被告律師以文化觀點辯護,成功說服陪審團的案例。2004年苗族人葉爾方(Yer Vang)被控非法交易鴉片,警方在他家中起出300公克的鴉片。

他的律師提出證據指出,鴉片對苗族人而言,就像感冒止痛藥一樣,他們已經使用了1,000年,而且平均每個苗族男人每年抽鴉片的量,絕對超過葉爾方所擁有的300公克,於是完全是白人的南加州陪審團,判葉爾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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