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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車損 稽徵機關將退還溢繳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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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19日電)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並在99年1月31日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的車輛,稽徵機關將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主動退還無法使用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賦稅署說,依現行相關規定,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但應於天災發生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

賦稅署表示,因莫拉克颱風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辦理車輛報停、報廢退稅申請,賦稅署規定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且於99年1月31日前辦理報停、報廢登記車輛,應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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