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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9/1上路 輕刑者可投入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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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0日電)法務部推動社會勞動制度,9月1日上路,獲判刑6個月以下被告,若繳不出罰金也不想坐牢,就可易服社會勞動,可望為88水災重建投入一批生力軍。

立法院通過刑法第41條修正案,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但獲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或是被宣告可以易科罰金的民眾,都可改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者,法務部則統一稱之為「社會勞動人」。

其中影響最大的部分,就在於最重本刑在5年以上,但獲判6個月以下的被告,原本不能易科罰金,如果沒有獲得緩刑,就一定要入監服刑。但在社會勞動制度上路以後,這些獲判輕刑的犯罪者都將有機會獲得免入監服刑的機會,並以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天。

舉例來說,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兒子陳致中、女婿趙建銘等人所涉偽證,3人雖然坦承犯行,過去制度下,3人若沒有獲得法官緩刑,即使判刑6個月以下,也因為偽證罪是最重本刑7年以下之罪,不符易科罰金的標準,而必須入監服刑。

但9月1日新制上路後,陳幸妤等人日後如被判6月以下徒刑、又沒有獲得緩刑定讞,3人可以就自己在醫學或是法律上的專長,向檢察官提出易服社會勞動申請,以嘉惠更多需要他們服務的人,也可以讓自己免於牢獄之災。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表示,他在擔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時,就曾處理過一件醫生涉嫌詐領健保費遭緩起訴的案件,當時檢察官要求醫師提供勞動換取緩起訴,最後安排該醫師每天到台南監獄義診,因此未來有專業人士要提出易服社會勞動,檢方也會視個別狀況核准。

蔡瑞宗表示,社會勞動制度與檢方緩起訴但附加提供社會服務的執行方式很像,此外,社會勞動讓「社會勞動人」可以維持工作,彈性地在下班後或假日易服社會勞動,不但增加國家生產力,也減少監所負擔。對於三犯或是有特殊疾病的民眾,檢方也會採取「三振條款」,或是嚴格限制是否同意易服社會勞動。

士林地檢署發言人顏迺偉表示,目前士林地檢署正主動開發各機關團體的多元需求,如果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被告有特殊專長,只要填寫資料時註明,檢方會設法安排與考量,盡量以當事人的專業來易服社會勞動。

法務部矯正司長吳憲璋表示,目前全台受刑人有6萬3994人,已經超收9070人,超收率為16.51%,其中又以都會區的桃園監獄(超收60%)、台北監獄(超收41%)、基隆監獄(超收53%)最為嚴重,希望社會勞動制度上路後,能夠減緩各監所人滿為患的窘境,同時降低監所值勤人員負擔、提高收容人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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