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庭判例
導讀:警察達裡斯因為海恩的剎車燈壞了一個攔下了他,隨後在車上搜查到毒品,海恩因此被指控並定罪。不過,根據北卡一項奇怪、過時、少為人知的法律規定,汽車只要有一個剎車燈亮就可以。也就是說,達裡斯攔下海恩的車時並不合法,那麼所獲得的證據可以用於定罪嗎?
2014年12月26日
當事人是委內瑞拉人,1989年4月28日以非移民身份入美,2003年6月21日調整身份為條件綠卡,2006年7月24日移除綠卡條件成為永久居民。2006年12月1日,當事人因為持有和銷售海洛因違反了佛羅里達法規(Florida Statutes)第893.13(6)(a)和893.13(1)(a)(1)條,被定罪。2009年1月9日,當事人因為持有大麻並意圖銷售、製造和分銷大麻,違反了佛羅里達法規第893.13(1)(a)(2)條,並因為持有吸毒工具違反了第893.147(1)條,兩項違法均被定罪。
2014年11月06日
移民法240A條是關於取消遞解的,其中(b)(2)款(稱為240(A)(b)(2))規定:被父母或配偶虐待可以申請取消遞解。當事人以被前任配偶虐待為由申請取消遞解,案件兩次上訴到移民上訴局,儘管移民上訴局認為當事人沒有資格依照240(A)(b)(2)獲得取消遞解的救濟,但以當事人的其它有利條件,移民上訴局建議移民法官給予救濟,並開始著手進行背景調查。
2014年11月06日
移民法並沒有對「特別嚴重罪行」進行定義,關於這一術語的解釋最早是移民上訴局在1982年的一個判例中做出的(Matter of Frentescu),在這一判例之後,國會對「特別嚴重罪行」進行了解釋與多次修改。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司法部長認為……外國人犯了特別嚴重的罪行,而且會威脅到社區」,則這一外國人不可以獲得取消遞解的救濟。同時,移民法241(b)(3)(B)還規定,如果外國人因為惡性重罪被判了5年或以上的監禁,就應當視為犯了特別嚴重的罪行。但是,沒有判5年及以上監禁不等於沒有犯特別嚴重罪行。而且,針對他人的犯罪更容易被視特別嚴重犯罪,針對財產的犯罪更不容易落入特別嚴重犯罪的範疇。
2014年11月06日
當事人是印度人,2003年5月6日政治庇護獲批,在等待調整身份期間,國土安全部(DHS)在2010年4月8日提出動議,要求重開案件並終止當事人的政治庇護身份。2010年5月24日,移民法官同意DHS重開案件的申請,並在聽證以後終止了當事人的政治庇護身份。
2014年10月31日
本判例是兩案並理,當事人姐妹是薩爾瓦多(El Salvador)居民,母親在2001年獲得臨時保護身份(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TPS)。姐妹倆2003年8月24日來美國(尚未成年),兩天後接到出庭通知。從2005年開始,姐妹倆兩次提交TPS申請都被拒。但是,2009年8月25日移民法官基於第九巡迴法庭的一個判例給予了當事人臨時保護身份。國土安全部不同意,上訴到移民上訴局。
2014年10月31日
當事人是洪都拉斯居民,母親在美國(不清楚是否有身份),當事人和祖父母、哥哥一起住在洪都拉斯。當事人家族與洪都拉斯當地另外一個家族發生土地糾紛,受到對方家族的威脅,對方家族謀殺了當事人的叔叔,幾天以後,殺手的父母也被謀殺。殺手的家族認為這是當事人的母親實施的報復行為,因為當事人的母親在美國,有經濟條件僱兇殺人。殺手將當事人的房子和穀倉燒燬,當事人兄弟倆接到死亡威脅並在自己藏身的房子前被槍擊。
2014年10月31日
當事人賽納(Siegfred Ara SIERRA)是菲律賓人,1997年8月持綠卡入境,2003年10月17日他在內華達州克拉克縣地方法院被判試圖造假,違反了《內達華州修訂法》(Nevada Revised Statutes)193.330條、205.090條和205.110條。2010年2月22日,賽納再次被判試圖持有被盜的交通工具,違反了《內達華州修訂法》193.330條和205.273條。移民法官認為,根據移民法237(a)(2)(A)(ii)條,賽納屬於可被遞解出境出境的人,同時根據移民法237(a)(2)(A)(iii),賽納試圖持有被盜的交通工具為惡性重罪。賽納同意第一項,但不同意第二項。
2014年10月31日
當事人2006年1月10日以難民身份入境,2007年11月20日根據移民法209(b)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2011年11月9日,當事人因為合謀販假貨被判1年零1天。在移民法庭舉行的遞解聽證會上,當事人承認自己可被遞解,但根據移民法209(c)申請不可入境豁免,並申請根據209(b)調整身份。移民法官在2013年5月8日裁定,當事人可被遞解出境,因為他所犯罪為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和惡性重罪,而且拒絕了當事人根據209(b)提出的調整身份申請。
2014年10月24日
本案當事人1986年持非移民簽證來美,1987年成為永久居民,1995年,當事人因為合謀縱火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他因為合謀縱火被判24個月監禁。2010年7月,國土安全部啟動了遞解當事人的程序,因為他所犯罪屬於移民法定義的「惡性重罪」之一。移民法官裁定當事人可被遞解,並拒絕了當事人提交的212(c)申請,這是他唯一可以申請的救濟。
2014年10月24日
當事人是薩爾瓦多(El Salvador)公民,是當地一個名為Mara 18的黑幫成員,當事人表示自己在參加Mara 18不到一年後退出了這一黑幫。退出以後,其他黑幫成員想辦法對付他,在一次受攻擊時,當事人腿部中槍。為了躲避報復,當事人逃到美國,並以曾經是「特定社會組織」成員為名申請政治庇護。移民法官認為,當事人可信,但並沒有面臨移民法所規定的迫害。
2014年10月24日
奧波迪薩諾(Rocco OPPEDISANO)是意大利人,1973年9月9日成為美國永久居民,2012年1月6日,奧波迪薩諾因為非法持有彈藥,違反了美國法典18條922(g)(1)和924(a)(2),被判5年感化和罰款1.5萬元。移民法官認為,根據移民法101(a)(43)(E)(ii)款的定義,美國法典18條922(g)(1)和924(a)(2)所涉及的罪名為移民法定義的惡性重罪,所以當事人可以被遞解出境。
2014年10月24日
(紐約訊)2009年12月15日,佈雷達與昆士布蘭衢醫院(Kindred Braintree Hospital,簡稱KBH)達成醫師就診協議(Physician Scheduling Service Agreement)和緊急醫療服務協議(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Agreement),2010年4月6日,醫院通知佈雷達將在60天內終止兩項協議,但此後表示將維持協議。2010年5月7日,醫院突然通知佈雷達,緊急醫療服務協議將在2010年7月12日終止,通知中並沒有列出將要終止協議的原因。
2014年10月17日
位於加州埃爾森羅特(El Centro)北帝國大道844號的Jalisco酒吧與燒烤公司(Jalisco’s Bar and Grill, Inc.),是一家餐廳,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在2010年12月13日給Jalisco發了檢查通知(Notice of Inspection,NOI),並在12月16日對餐廳進行了檢查。Jalisco餐廳出示了30份員工的I-9表,檢查以後,ICE在2011年2月3日給Jalisco發了技術和流程錯誤通知(Notice of Technical or Procedural Failures),但是這一通知出現錯誤,包括地址也錯了,Jalisco沒有收到。2011年5月12日,ICE發出了罰款意向通知書(Notice of Intent to Fine,NIF),接到罰款意向通知書以後,Jalisco在5月18日提出了聽證請求。
2014年10月17日
高爾夫國際(Golf International)是一家位於亞利桑那州泉山(Fountain Hills)的高爾夫球場和餐廳,由奧特(Frider Ort)一家經營。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檢查員在檢查I-9表時,發現高爾夫國際存在129起違規:110名員工沒有填寫I-9表的第2部份,15位員工沒有正確填寫I-9表的第1和第2部份,另外4位員工完全沒有填寫I-9表。
2014年10月17日
對於福建居民「一胎化」政庇案而言,國土安全部《2007年簡介》(2007 Profiles)是殺傷力最大的。法庭一旦以這一系列的文件為基準,政治庇護案件上訴肯定被拒,吳和張的案件只是新增的一個腳注而已。
2014年06月17日
美國西部開發時的一項法律,引發了一百多年後的一場糾紛。在西部開發期間,美國政府將許多地塊特許給了私人,但是保留了鐵路通路權,即在需要的情況下,私人鐵路公司可以在地塊上修建鐵路。鐵路公司在馬溫家族擁有的一個地塊上有鐵路通路權,後來因為鐵路公司難以盈利,向政府申請取消鐵路通路權,獲得了政府的批准。此後,馬溫信託要求法庭聲明鐵路通路權歸地塊所有人,政府不同意。聯邦最高法院根據70年前的一項有利於政府的裁決,認為鐵路通路權是地役權,在鐵路公司取消以後,鐵路通路權就消失了,地塊所有人擁有全部的權利,政府不再擁有鐵路通路權。
2014年03月27日
日本人川島夫婦於1984年成為美國永久居民,1997年川島先生承認自己申請假退稅超過24萬,而川島太太協助提交了退稅申請。2001年,移民與入籍局(INS)認為川島夫婦假退稅超過1萬,應當被遞解出境。案件經過移民法庭、第九巡迴法庭後,由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提交假退稅申請和逃稅一樣,如果給政府導致損失越過1萬元,就屬於可被遞解出境的犯罪行為。
2014年03月27日
華人黃玲申請政治庇護被拒,移民法官從她的行為判斷她不可信,而且提供的證據不足。案件經過與裁決都非常簡單,但足以見得:1)誠信對於政治庇護的重要性。2)移民法官會關注申請人的一言一行,並從中判斷申請人是否可信,這是決定性的判斷。
2014年03月21日
從1999年申請政治庇護被拒,到2013年第三次申請開案,華人朱飛燕已經從未婚少女變為三個孩子的母親,第三巡迴法庭推翻了移民上訴局拒絕她開案的決議,可能為她的身份帶來一絲曙光。在第三巡迴法庭對朱飛燕案件的裁決中,引用了第七巡迴法庭的裁決,認為移民上訴局對於中國的強制墮胎迫害過於敷衍,並要求移民上訴局正視華人在一胎政庇申請中提交的證據。
2014年03月21日
紐約州上訴庭反對無證搜查 明確須符合兩條件方可脫責
保險經紀若與客戶有「特殊關係」 則有酌情推薦增加保額的義務
2014年03月06日
編造文章 惡習不改 加州禁止前記者從業;
毒販子逃過二十年監禁 高院討論毒品立法困境。
2014年02月20日
申請生活補助金被拒絕 因還有大量工作可以做 ;
隱瞞收入逃避撫養義務 律師欠前妻11萬撫養費
2014年02月14日
1976-1983年間,戴姆勒阿根廷公司協助阿根廷政府「綁架、拘留、拷問和殺害」工廠的工人,受害人在美國對戴姆勒美國公司(MBUSA)提起上訴。聯邦最高法庭認為,對原告的傷害是由戴姆勒阿根廷公司造成的,而且所有的行為都發生在美國之外,所以不能因為阿根廷公司的惡行而起訴美國公司。而且,根據戴姆勒公司與MBUSA的協議,後者並不是戴姆勒公司的分支,只是獨立的合同商,也不能成為戴姆勒公司的「代理人」。
2014年01月31日
認罪協議若導致遞解 當事人律師有責任告知
無關實用的外形不能申請版權
移民監獄關押不宜超過半年
201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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