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释宪案大法官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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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15日下午就核四停建案作成第五二0号解释,指明行政院在未事先向立法院报告的情况下,径行变更已经立院覆议通过的核四兴建案,未符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的宪法意旨,程序自有瑕疵。

解释文全文如下:

预算案经立法院通过及公布手续为法定预算,其形式上与法律相当,因其内容、规范对象及审议方式与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释字第三九一号解释曾引学术名词称之为措施性法律。

主管机关依职权停止法定预算中部分支出项目之执行,是否当然构成违宪或违法,应分别情况而定。诸如维持法定机关正常运作及其执行法定职务之经费,倘停止执行致影响机关存续者,即非法之所许;若非属国家重要政策之变更且符合预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机关依其合义务之裁量,自得裁减经费或变动执行。至于因施政方针或重要政策变更涉及法定预算之停止执行时,则应本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之宪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对国家重要事项之参与决策权,依照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七条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适时向立法院提出报告并备质询。

本件经行政院会议决议停止执行之法定预算项目,基于其对储备能源、环境生态、产业关连之影响,并考量历次决策过程以及一旦停止执行善后处理之复杂性,自属国家重要政策之变更,仍须尽速补行上开程序。

其由行政院提议为上述报告者,立法院有听取之义务。行政院提出前述报告后,其政策变更若获得多数立法委员之支持,先前停止相关预算之执行,即可贯彻实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对或其他决议,则应视决议之内容,由各有关机关依本解释意旨,协商解决方案或根据宪法现有机制选择适当途径解决僵局,并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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