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没有民主何来人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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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言万语,当局不外力求说服公众,备受挑战的公安法,不仅符合法治、人权的原则,更深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变相委任产生的政府能够违反其本性,放言标榜人权、法治、民主,听来有点怪异,也不?只n事。特区官员矢言公安法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及《基本法》的规定,游行集会均毋须警方批准,参与者只须七天前通知警方,而该法更取得立法会支持,向立法会表达意见的团体中,不谈意见质素,起码数量上大都支持维护现行法规,可见港府决定不修改法例,是顺应而非背逆民情。当局更据此断定,警方对和平集会的规管,实属民主社会所必须的措施。

不民主政府为民主定框

关键是,不由民主产生的政府怎样知悉民主社会所须的公安规管措施?民主社会的起码定义,是权力机关以至重要决策的职位均由人民通过普及而公正的选举产生,特区政府配得上这个标签?撇开名实问题,从实际运作看,当立法会三分二议席非由普选产生,当局凭什么断定三十人的游行也需要七天前通知警方,并须取得警方同意,才能合法进行,是社会上多数人的意愿?

当局认为现行公安法是民主社会所必须的,更完整的说法应该是,现行法例只是不民主产生的政府认定为民主社会所必须的。换言之,不民主的政府不仅有权决定什么属于社会所必须,更有权随意盖上民主的外衣,为不民主的政治藏污纳垢。当局若真的尊重民主,不妨细数一下二十四名直选议员对公安法的取向,看看公安法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才是社会上的多数意见?

请细数直选议员意见

由始至今,港府坚持表达自由并非绝对,它必须接受民主社会认为必须的规管,以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卫生等等,因此认定现行公安法并无不妥。当局至今彷佛仍不明白,国际人权公约有关规管人权的表述,必须全盘了解,不能断章取义,只强调人权必须规管以保障其他社会利益,忽视规管方法须是民主社会认为必要。更具体说,为免政府滥权,保障社会利益的规管人权措施,必须由具代表性的立法机关制订,否则有关规管就欠缺社会共识,不幸的话,更流为不民主政府箝制民间社会的政治工具。

践踏民主原则也导致法律原则的曲解。律政司司长认为公安法即使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也是出于理解上的差异(marginofappreciation),意即任何政府应用国际人权原则时,均须参照本地社会的特色,决定贯彻或规管人权的具体办法。无疑,理解上的差异不足为怪,也是国际人权规范所容许的。但理解上的差异,是指当地社会对执行人权规范的共识与其他地方不同,而不是执政者一意孤行,与社会共识对抗,并以理解的差异为借口,实行有违人权的措施。说到底,不民主的政府不能代表民众,注定与所属社会在人权上有理解的差异,也不能代本港社会,以理解上的差异为由,提出与国际人权规范有异的规管措施。

公民权利宜松不宜紧

其实按照“理解上的差异”原则,本港民主不彰,在未来一段日子也不会出现普选行政长官,因此,包括表达自由的公民权利,更宜松不宜紧,以制衡不民主的政治制度。特区政府却不避嫌疑,彷佛以民主政府自居,制订严苛不公、欠缺认受的恶法,能不贻笑大方吗?

摘自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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