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只是摆门面 远华案被指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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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讯】这一天是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农历二月初一。是夜万籁俱寂,劳累了一天的人们还在睡梦之中。但在此时,坐落在厦门市同安县的一座监狱里,几个死囚的监仓悄悄打开,不久即从刑场上传来几声沉闷的枪声,几个人影应声倒下。这个时刻是凌晨四时左右,“四时”谐音是“死时”,似乎别有一番含意。图为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行长叶季谌在法庭受审时的神情。

亚洲周刊王健民报导,被处决的是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第一批被判死刑的王金挺、黄山鹰、吴宇波和叶季谌等人,他们的上诉已在十天前的二月十二日和十三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并报请北京批准。北京官方媒体在当天晚上的电视新闻中,报道了这一消息,称这一做法显示了北京当局“打击走私、惩治腐败的决心”,但一位官员却告诉亚洲周刊,杀这七个人是“要有所交代”,因为“这案子已办了这么久,总要有所结果吧”。

厦门特大走私案是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经北京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批示后,开始立案侦查的,北京并为此成立了“四二零”专案组,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何勇任组长,原公安部副部长、现任海关总署副署长慕新生和监察部副部长干宇胜任副组长。长驻厦门的专案组人员,最高峰时达一千二百人之多,将近两年来,花费的国家财政拨款高达人民币两亿元。


图为中纪委远华案专案小组在开会。

包下厦门金雁酒店整幢大楼的“四二零”专案组至今还在工作,但随着“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二批人犯一审结果于二月二十七日公布,据称专案组将于三月底撤出。因此在撤出之前,将有关案件作一了结,“该杀的杀,该关的关”,算是要向老百姓有所交代,但更重要的是要向即将召开的北京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交差。第二批的一百二十九名被告之中有四人被判死刑,六人判无期徒刑。同一时间,前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涉嫌受贿案也在北京开审。

但“四二零”专案组的这种交差方式,被认为太过草率,其办案过程中的法律程序问题,更被外界和中国法律界以及老百姓广泛质疑,尤其是上述七位被处决的人犯,在整个案件尚未完结之前,即被处死,被认为有“杀人灭口”之嫌。

被处决的王金挺、黄山鹰等七人,其家属是在早上十时才接到领取骨灰的通知。一位知情者说,当局的这种做法“太没人情”,“临死前与家人见个面都不行,捧回来的是白花花的骨灰,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这堆骨灰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亲人都不知道”。这种处理手法已引起家属和老百姓的不满,据悉当局已让被处决人犯的单位出面做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二批审判结果公布也引起老百姓的反弹,不少政府官员和市民百姓都认为判决对厦门市不公。一位已退休的前政府官员表示:“他们敢用同样的方法把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官员也‘犁’一遍吗?我相信,把那些官员双规十天,保证查出问题。”

据了解,涉案人较多的厦门市国有外贸公司如厦门特贸、经贸发展公司等单位,家属的反应较为强烈,他们认为“专案组太黑,法官没自主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属表示:“四二零是哪一级法院?集公检法于一身,自己又抓人,又审讯、又判刑,这怎么可能公正呢?”这位家属说,中国近五十年来冤假错案已经不少,原因都是因为专案组的形式,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法院没判之前,我已经透过关系知道要判多少年,因此,当通知家属找律师时,我说不请了,请了有甚么用?他们内部都定好了,你还要花钱去请律师去给他们当花瓶?”

其实,律师也有苦难言,厦门大学法律系一位律师苦笑着自嘲:“我连花瓶都不是,而是给人拉屎拉尿的屎盆子。”他说,当局口口声声说“依法办事”,“依那门子法?”,他质疑“四二零”的“双规”(对党内人士)和“双指”是违法的,“这种做法置刑事拘留法于何地?置公安局于何地,老百姓说腐败人办腐败案,我认为不依法办事是最大的腐败,它对中国法制的践踏所带来的危害,比损失税收还要严重”。

就在去年“厦门特大走私案”一审开庭之前,北京司法部律师管理司一位负责人特别到厦门,召集为涉案人员辩护的律师开会,给他们规定了几个“不”,包括不准提程序问题,不准纠缠小节,不准做无罪辩护。一位出席会议的律师表示,这几个不准规定后,“我们还能做甚么?这个会已在中国司法实践历史上留下☆辱的一页”。

所谓“公开审理”也有刻意安排的。一位知情人士说,庭审时座位从来没坐满,但你去要旁听证,永远都说票已发完,“实际上是各单位指派一些人去填空位,每一场的旁听者单位都不一样,没有一个旁听者是基本上从头听到尾,不可能传达完整的信息”。

二月二十七日的第二次庭审结果宣判则充满着戏剧性,早上八点,位于厦门湖滨北路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宣判分上下场进行,共宣判了四批。分前中后三部分座位的法庭旁听席上,前部和中部是当局安排的“填空者”,家属坐在最后两排中间,背后和两边则是着警服的人员。宣判时,除了分批换不同的家属进场外,所有的旁听者都是同一批人马,五十几页的判决书挑着念,有旁听者则在打瞌睡。

一位家属表示:“我越听越生气,判决书与当时的起诉书一样,一个人要为没有做的事负责。如果有一家走私,你可以说是走私的问题,如果参与的有十家,那应该检讨责任问题,但如果有一百家、几百家都在这样做,那就是制度有问题了,但不能以制度的问题和政府的无能,而去惩罚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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