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对付费广告做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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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10日讯】 据天极网报道,新的关于网络广告管理的法规对个人主页上的收费广告做出了新的规定。

付费广告条遭遇管理

从今天,也就是2001年5月1日开始,北京将施行《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

也就是说,对于非经营性的个人主页,从此不得为他人发布广告,按照《办法》的解释,现在互联网上充斥的付费广告条自然也包括在内。并且,在《办法》的第二条中,还将广告的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称“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从《办法》的文字上解释,甚至连网站之间的“友情链接”也可以算在“广告”的范畴之内。

管的是不是宽了?

个人主页不得经营广告,因为牵扯到税收、《广告法》管理等问题,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严格禁止个人主页悬挂广告条,显然是管的太宽了。就广告而言,个人主页显然不具备广告载体的条件,因为:个人主页不是法人企业,本身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在版权、商标等项目上,个人主页并没有与法人网站一样享受到相同的法律保护,自然也不应该受到与法人企业一样的法律限制。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之间口碑相传的“广告”,或者在家中、店面上的产品介绍和标志,本身也不受广告法规的限制,那么,同属于个人行为的个人主页,却要受到《办法》的苛刻规定,不仅仅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办法实施的。

目前,互联网上的个人主页数不胜数,绝大多数个人主页上,都悬挂了各种旗帜付费广告,这些广告有国内的,有国外的,还有申请了个人主页空间后,空间提供商搭配悬挂的。如果强行按照《办法》来执行的话,如何清理这样庞大的个人主页,相必是非常头疼的问题。

再者,尽管《办法》公布了管理规定,但是,这只是一个地区性法规,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环境。这就导致了行政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的问题。对于广告的限制,是以网站拥有者所在的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还是按照网站所租用的服务器的地区加以管理?如果一个北京的网虫在上海的6to23申请了主页空间并悬挂了广告,是否违反了《办法》的规定?或者,一个广州的网民在北京的2911服务器上拥有个人主页,是不是也要受到《办法》的管辖?

能不能换个角度考虑问题

从《互联网管理条例》到《办法》,可以看出中国政府为加紧互联网立法的工作上是积极的,但是,在每一次兴奋之余,总是感觉到有点遗憾,就是:我们为互联网立了很多规矩,但总是与现实脱节严重,或者是规矩阻碍了发展,或者是根本就没有办法施行。甚至,有些立法不但不能解决原有的矛盾,甚至还引发出更多的矛盾,让人越来越觉得无法可依。

中国祖先早就告诉我们“堵”不如“疏”的道理,但是,我们的立法思想却还是停留在“限制”、“控制”的层面上。政府的作用是平衡矛盾还是杜绝矛盾,在政治经济学上,已经不是什么问题,但是在现实操作的层面上,很多政府部门还抱着“官大压死人”的思维模式不放,以为通过强力就可以完全解决各种矛盾,全然没有服务社会的意识。

就拿在《办法》这个案例中来说,其实对于个人主页的限制,本是不是没有什么办法的。比如可以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专业的网络广告公司来经营广告,这样的话,即可以解决广告税收问题,也可以缓解网络广告的混乱状况。最重要的是,在推广和实施上,要现实和容易的多。特别是在网络广告公司信誉低下的情况下,有政府检查和监督的公司必然要比没有检查和监督的公司更可靠,也更能够吸引个人主页站长们的关注。而政府要做的,只不过是研究出一套可行的专业网络广告公司申请程序,并且实施监督和管理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即管理了广告,也维护了个人主页站长们的合法权益,服务了社会。

好在这个《办法》还只是“暂行”的,但愿不久的将来能够推出新的“暂时”或者“正式”的办法出来,让我们能够真正感受到政府在网络立法上的进步,而不是与现实脱节。(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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