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嫖娼案”二审﹕麻旦旦痛哭瘫倒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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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19日讯】 据江南时报报道: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泾阳县荒唐处女嫖娼案昨日开庭﹐记者全程旁听了庭审过程。

麻旦旦悲情出庭血泪控诉

考虑到麻旦旦的精神承受能力﹐麻旦旦的诉讼代理人王炳森律师不赞成麻旦旦出庭。昨日开庭前20分钟﹐麻旦旦突然强烈要求出庭。8时30分﹐麻旦旦满面泪痕地抽泣着上庭坐定。9时20分﹐麻旦旦宣读了长达2000余字的控诉书﹐详细地向法庭陈述了她被非法传唤到蒋路乡派出所的23小时里所遭受的侮辱﹑威胁﹑恫吓﹑殴打和辱骂。陈述到被殴打的经过时﹐台下旁听者出现小小骚动。12时许﹐庭审将要结束时﹐麻旦旦突然失声痛哭﹐情绪失控地将身前的桌子掀翻﹐法庭一时出现混乱。

原告连续更换诉讼代理人

7月16日﹐麻旦旦正式委托王炳森律师为诉讼代理人﹐17日﹐又再次变更为王炳森﹑袁义伟同时代理。临开庭前﹐又要求其姐姐麻珍珠为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只能有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出庭﹐最后﹐麻旦旦的家人决定由王炳森和袁义伟出庭作诉讼代理人﹐麻珍珠坐在上诉人席上陪护身体虚弱的麻旦旦。

法庭辩论中﹐被起诉的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在承认该起“荒唐案件”确实给麻旦旦造成一定的精神损伤的同时﹐反对在媒体上公开向麻旦旦赔礼道歉﹐由于其诉讼代理人使用了“我们道哪门子歉﹑赔哪门子礼”等过激言辞﹐引起许多旁听者的反感。

庭审引发新闻大战

此案发生以后﹐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网在内的国内百余家报纸﹑杂志﹑网站都争相作了报道﹐数家电视台十余个专题栏目也关注了此案件。昨日此案开庭前﹐包括中国妇女报﹑陕西电视台﹑西安电视台﹑重庆电视台﹑省内几家报纸及本报在内的10余家媒体都派出记者早早赶到咸阳市人民法院。

麻旦旦被紧急送往医院庭审结果留悬念

庭审结束后﹐麻旦旦的家人情绪激动地大喊大叫被法警制止﹐麻旦旦痛哭着瘫倒在地后被两个姐姐搀扶着走出法院﹐紧急送往医院。由于另有几个重要的证据需要双方庭后继续确认﹐此案件近日还不可能宣判。庭后﹐记者采访了麻旦旦的诉讼代理人王炳森﹑袁义伟﹐他们均表示诉讼结果不容乐观。

6大焦点

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激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6个问题上。

1﹑咸阳市公安局裁决书是否迟延是否违法

原告方认为﹐咸阳市公安局撤销泾阳县公安局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超过了法定时效﹐从而认为其程序违法。原告还认为﹐对泾阳县公安局这一十分明显的错误处罚﹐咸阳市公安局根本没必要再给其很长时间来答辩。

咸阳市公安局认为﹐办案程序违法并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况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咸阳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泾阳县公安局错误裁决书并未超过时效。不给泾阳县公安局答辩时间是不公平的。

2﹑泾阳县公安局在传唤过程中是否实施殴打﹐与治疗有无因果关系。

麻旦旦本人在法庭调查中﹐声泪俱下地控诉泾阳县公安局蒋路派出所原所长彭亮等人如何对自己进行侮辱﹐如何殴打﹐如何逼供其有卖淫行为﹐如何荒唐可笑而且违法地将一个处女以嫖娼为由进行治安处罚的恶劣行径。

麻旦旦的代理人认为﹐其被公安机关传唤前和传唤后判若两人﹐身心俱损﹐这一变化发生在蒋路派出所﹐足以证明麻旦旦在蒋路派出所受到了人身伤害﹐也足以证明麻旦旦的叙述是客观真实的。麻旦旦在多家医院的治疗﹐也是其受到人身伤害的科学见证。

被告泾阳县公安局认为﹐在咸阳市公安机关纪检部门的调查中﹐没有发现对麻旦旦采取殴打措施﹐因此谈不上治疗。麻旦旦在被公安机关送回家中后〔元月9日至12日〕﹐是否受到其它伤害〔比如﹕自己伤害自己〕。如果受到伤害﹐是不是会与以后的治疗有关系。

3﹑一审判决赔偿麻旦旦误工损?O否符合法律规定﹐误工期限应该是多少。

原告方认为﹐麻旦旦以理发作为自己及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其被迫中止此项工作的原因是由于受到泾阳县公安局的不法侵害﹐依照我国行政法规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侵害的泾阳县公安局应该依法向受害者支付误工损失费。损失费应该依服务行业的平均收入来计算﹐而不应依照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经医生诊断﹐麻旦旦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患上神经衰弱﹐至今无法参加工作﹐医生仍然建议其继续休息﹐因此误工期限应从被侵害之日算起到麻旦旦恢复良好的精神状态为止。

辩论中﹐审判长当庭宣读了法庭在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调查笔录。据调查﹐医生确认麻旦旦在事发后需要6个月的休息调养﹐但是否还需要休养﹐医生表示要再次诊断后作结论。

泾阳县公安局认为﹐该赔偿的会依法予以赔偿。但赔偿标准应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即以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来计算。表示认可麻旦旦以前6个月的休养期限﹐对医生以后作的结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发表意见。

4﹑麻旦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事实

原告方认为﹐作为一个19岁的姑娘﹐却被强迫承认卖淫﹐被以本不可能存在的嫖娼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公安机关一直采取的消极处理方式﹐作为贞操观念极强的我国妇女﹐麻旦旦受到的精神伤害是显而易见的﹐是无可辩驳的。麻旦旦现今仍然严重的神经衰弱即是一有力证明。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麻旦旦应该依法获得精神赔偿。

泾阳县公安局认为﹐《国家赔偿法》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精神赔偿请求不能认同。

5﹑被告是否应在媒体上向麻旦旦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方认为﹐因为被告的违法做法﹐使麻旦旦名誉至少在泾阳县受到了侵害。被告的荒唐作为和消极处理﹐也是新闻媒体监督的主要原因﹐更是麻旦旦一事引起陕西乃至全国媒体报道的原因。麻旦旦原本在泾阳县受到的名誉损害甚至扩大到了全国﹐这一根源仍在被告。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实施名誉侵害的应该在侵害所能影响到的范围内﹐对受害者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被告应该在相应的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泾阳县公安局认为﹐其对麻旦旦所造成的影响如果存在﹐仅仅只是在泾阳县蒋路地区﹐况且上级公安机关已作出撤销泾阳县公安局治安处罚的裁决书﹐因此﹐不同意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咸阳市公安局认为﹐其并没有主动给媒体发稿﹐也没有接受过媒体采访﹐且对麻旦旦做处女鉴定也是办案需要﹐因此不存在名誉侵权。

6﹑司机胡安定参与办案造成麻的损伤责任谁负

作为一个根本就不具备执法办案资格的非警人员﹐原蒋路乡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直接参与了对麻旦旦的非法传唤﹑讯问﹐并造成严重后果。原告方认为﹐泾阳县公安局应该承担胡安定对麻旦旦造成的身体损伤﹑精神损伤的赔偿责任。

泾阳县公安局对此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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