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生贵解读李庄案 改判唯等铁树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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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采访报导)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元月8日上午9点45分,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李庄被控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案引发律师界的强烈震荡,各种专家、学者的建议书也纷纷出笼。李庄案在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言论,即律师界与新闻媒体的不同论调,甚至有人说李庄案其实是重庆公权力,在打黑运动中遇到律师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博弈,重庆为了扫清障碍来个釜底抽薪,目的是为了政绩。

那我们现在来看看在中国的全国两审及再审刑事民商案件的北京资深张生贵律师,他是如何解读的。

当今社会司法现状和律师职业对冲矛盾的活教材

张生贵律师在此案判决前曾撰文《李庄幸免与否,律师当高歌猛进》,认为此案即便画上句号,也不能停息学界们的强烈争论。公众最为关注的是司法回归独立的原点和公正的原点,并认为这是一次标志性的审判,“开创”了刑事被告人立功免死或立功减刑的“新局面”,为刑事被告人立功证据找到一个“合理”的素材,给本处于“寒冬季节”的辩护律师布满更具风险的雷区,使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披上了一层“神奇”面纱和诡异色彩。

他还指出此案应是当今社会司法现状和律师职业对冲矛盾的活教材,最终控诉的并不是李庄这个人,是处于这个时代的司法体制及法治理念的风向标。

李庄案判决从律师专业角度看存在很大问题

李庄案判决后,张生贵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从民间来看,有一些网民、社会的一些人跟着媒体的宣传走的,他们按着媒体宣传的看法,觉得判决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从我们法律的专业角度来看的话,这个案子就存在很多问题。从程序上、从政治的审查上、从认定的过程上都有很多问题。

他说:“那么这就分成两个阶层,一个就是说专业角度看这个判的有问题,另一个就是从民间他不是太了解这个案件的过程,都是通过一些核心媒体的,而且这个媒体呢是最初首发媒体是通过重庆方面的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拿出的一个原始来源稿件。这样的话就是重庆的司法部门的意见,民众了解的是司法部门意见。所以这个案子处理起来就难度比较大一点。”

他还表示从案子本身来看,李庄本人也可能存在办案中的问题,但话说回来,这个问题不可能上升为一个犯罪。他进一步解释说:“从我们专业角度来考虑的话,他只是一个错不是一个罪。但是这个有关方面在处理的时候,把他上升来成为一个罪名安置在他身上判了两年半。这个罪名是打击过重,打击面过广。”

李庄上诉 二审改判希望渺茫

李庄案判决后,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判决不公,“认证事实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审判程序也是有违法的地方。我们的理由将在二审的辩护状里面提出来。如果二审维持原判的话,我们也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张生贵律师也对李庄案要提出上诉,提出了初步预测,他说:“按照上诉能够按照法律的角度去认真审查的话,这个案子有可能去就是能去改判。但是目前我个人看改判的可能性、希望非常渺茫。因为这个都是重庆的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因为我们目前国内的司法都存在一些行政性司法和官员司法这样一个角度。

他还认为李庄应当把这个案子通过上诉以至于通过将来的申诉能够坚持到底,将来有一天可能要通过。他说:“我前一段就写了网评叫《石头、铁树和李庄案》,那么目前这个司法体制可能跟石头一样,它是一个非常硬性的东西,那么李庄这个案子被判了之后的话,他如果要继续申诉的话可能要等于我们国内这样说,就等铁树开花,有十年时间。如果他要坚持的话我认为还是有希望的。”

李庄案可能影响律师行业致刑辩律师数下降

从律师行业内部来看,张生贵律师认为此案判决也给律师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他说,“将来在律师办案过程中要更加谨慎些。那么就是说,在法律的适应上、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上,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更注重和防范。有的律师可能看到,因为这个判决律师将来从事刑事辩护有风险,或者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有委屈。由此可能导致一些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数量要有所下降。

目前很多案件都是有一裁终局这样的一个现象,虽然是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但实际运作过程和一般的情况下,一裁终审的现象的概率是比较大一些。”

法学专家呼吁客观公正 但不会被重庆司法部门所接受

陈永苗、于浩成、邓聿文、叶匡政等10多位专家学者发起联合签署的公民建议并征集签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判李庄无罪并移送北京司法局处理。

张律师认为李庄案比较特殊,从49年以来的司法历史上来看,他们从立案、拘捕、起诉、审判这是非常超乎一般的,所以里面肯定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他说:“尤其我看到一些刑讯过程的报导之后啊,作为控诉方没有把相关的证据和材料递交给辩护方去进行质正,他只是通过公诉方自己宣读一下,以这种方式,这在程序上肯定有问题。”

他认为对于要求异地审案、异地审判,目前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上没有明确依据,但是案件的事实上,有利于案件的处置的话,应当移交到其它地方去办。他说;“因为当初侦查龚刚模的公安机关,和侦查李庄的公安机关都是一个利害关系者,从这个角度移交到异地去处理这个案件,给我们的民间或者司法上能给人感觉到更加公正一些。”

“现在情况就是说,办案的部门既当了运动者又当了裁判者,这样的话从程序上来说就给民众的观念就是说有一些欠缺的。移交到别的地方判比较好一些,而且移交到其它的地方呢可能就这个办案上相对来说,对审查证据、审理过程更透明化一些,比如说辩护方有可能看到更多的证据材料。就是控辩双方能够都发挥自己应有的实际的能力,用法律的力量真正的放在法律的范围去处理。”

他还认为作为重庆司法界,他们可能作为一个整体这么一个环境,那么就是非把案件办成一个铁案,那么他们是这样一个角度。可能第三方也就是重庆司法以外的第三方,包括北京的一些法学专家,那么他们提的去异地这个观念相对来说更符合客观一些,但也不会被重庆司法部门所接受。

罢辩声援是否可取?

对于有人觉得李庄案判决不公,建议是不是采取罢辩的方法来声援李庄,张生贵律师表示不太赞同。他说,此案从律师这一个角度上来看,就是他是一个比较特殊,但从刑法和刑事法的角度来看,它还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这个特殊性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引以为戒,从这个角度上来考虑。

他进一步阐述道:“我们律师在以后的辩护,是不是这个案件中应该吸取一些东西,然后对下一个辩护或者对律师接触的每一个的案件中能够更加谨慎一些,对于以后的案件得到一些相应的东西,增加自己的辩护,提升自己辩护的能力,这样的话才是律师队伍应该去判断和思考的一个问题,而不是用罢辩的这个方式,来促使这个案件去改变。”

“案件从程序上来说我是有意见,那么从程序上大家可以提建议,将来在立法过程中给立法部门提出一些思路,这是可以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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