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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新旧业主如何分摊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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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讯)民众在购置新屋时,房屋税的分摊是依据买卖契约记载的立契日,为认定分担的时点。立约日前的房屋税,由卖方负责缴纳,之后则由买方负担。

台中地方税务局说明,房屋买卖移转所有权在当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税自当月份向买受人课征,在当月16日以后,自次月份起,向买受人课征。税务局在收到买卖房屋契税申报案件时,会主动以契约记载的立契日,对旧业主按月随课开征应负担的房屋税,减少纳税义务人对税捐核算的疑义。民众可洽询: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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