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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少法限制媒体尺度 最高罚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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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1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综合报导)“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17日在立法院通过初审,其中有不少对媒体报导尺度具指标性的条文,如报纸不得刊载色腥膻图片、亲权事件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姓名、网路分级等,最高罚缓高达10万至50万不等。

在修正条文中,明定报纸刊载内容的尺度,血腥、暴力、犯罪、吸毒或描述色情、猥亵、强制性交的细节及图片都不得刊载。违反的业者将公布负责人姓名,及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锾。

随意可得的报纸,刊载膻腥图片或文字描述超过儿少年龄层可接受的范围,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立委杨丽环说,有些过度描述毒品、自杀、色情等新闻,及腥膻的照片,将会让儿少容易产生模仿学习的效果,因此修定条文,严格禁止这些危害儿少身心健康的新闻报导及图片。

另外,报纸常对父母争夺子女监护权的报导中,将儿童的姓名刊载于文,尤其艺人争取子女监护权,在讼诉审理期间,常是各家媒体追逐的新闻。草案规定报纸、网路等不得报导或记载遭遗弃、虐待、施打毒品、亲权事件、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被害人的儿少姓名或其他资讯,违者可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同时新增网路分级规定,不得于网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内容,违者最高可罚新台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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