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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确保公共场所哺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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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1月09日讯】(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9日电)台湾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草案,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妇女在公共场所哺乳,若有人违反,可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也明定,政府机构、公营事业、铁路车站、航空站、捷运站及百货公司、零售量贩店达一定面积者,都须设置哺乳室,让喂母乳的妈妈不再发生找不到地方哺乳的窘境。

民进党立委黄淑英在草案通过后表示,哺育母乳是母爱自然呈现,过去遗憾曾发生一群妈妈在台北故事馆喂母乳,却被工作人员驱赶的事件,如今“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三读通过,保障母亲哺乳的权利,是妇女人权进步的象征。

草案明定,总楼地板面积大于500平方公尺(约150坪)的政府机关和公营事业、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尺(约300坪)的铁路车站、航空站和转运站、总楼地板面积大于1万平方公尺的百货公司与零售式量贩店,必须设置哺乳室。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也明定,应设哺乳室而未设者,若限期未改善,处6000至3万元罚锾,可连续罚。

此外,妇女在公共场所公开哺乳时,任何人不得以该处已有哺乳室等设施为由,要求妇女前往特定处所哺乳,若有人违反,可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而前项行为人若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该公共场所负责人也要处以相同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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