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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驱赶哺乳母 可罚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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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1月09日讯】(据中广新闻/程平报导)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明定妇女在公共场所哺乳时,任何人不得驱赶或妨碍,一定面积以上的政府机关、公营事业、铁路车站、航空、捷运转乘站及百货公司、量贩店,都必须设置哺乳室供民众使用,违者最高将被处以三万元的罚锾。

提案的民进党立委黄淑英说,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完成立法后,今后就不会再发生,母亲在公共场所哺乳遭驱赶的憾事了,而且违法驱赶或妨碍者,最高将被处以六千到三万元的罚锾。

同案中也明定,包含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的铁路车站及航空、捷运转乘站,一万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货公司或零售式量贩店,都必须设置哺乳室,并有明显标示,违反者经主管机关劝导仍不改善,最高也将被处以三万元的罚锾。而相关应设置哺乳室的场所,在本条例施行一年内必须完成设置,届期没有完成设置,经主管机关劝导后仍没改善,就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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