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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生育补助 彰县明年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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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7日电)彰化县政府为使县内产妇及婴儿获得适当照顾,进而增加县内人口,促进地方繁荣,自98年1月1日起扩大办理妇女生育补助已有成效。县府将在明年继续办理妇女生育补助,增加生育率。

彰化县政府表示,凡具合法婚姻关系或年满20岁以上未婚生子妇女,符合夫妻双方或一方设籍彰化县并继续居住满1年以上(以新生儿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新生儿在彰化县办妥出生登记者,都可向县府申请生育补助,每名新生儿补助新台币1万元,补助金额以新生儿数计。

合法婚姻关系是指受胎至申请期间婚姻存续或曾经存在;设籍彰化县并继续居住满1年以上,是指居住彰化1年期间内未中途迁出;出生登记是指初设户籍须在彰化。

符合生育补助规定的妇女(或配偶)应在新生儿出生次日起3个月内,备妥申请表、新生儿户籍誊本、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誊本,向彰化县社会处妇幼福利科或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申办,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生育妇女如于产后亡故,得由合法继承人之一,检具除户后户籍誊本代为申领。凡符合补助规定的生育妇女未设籍彰化县或未具中华民国国籍或妇女设籍彰化不满1年,应以配偶(符合发放资格者)为受领人;其余状况均应以妇女为受领人。新生儿于国外出生,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国外医疗机构证明、办理入台相关资料及切结书),并于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提出申请。

除了县政府办理妇女生育补助,彰化县辖内彰化市、芬园乡、鹿港镇、线西乡、和美镇、伸港乡、员林镇、社头乡、田中镇、北斗镇和竹塘乡11个乡镇市另行办理妇女生育相关补助,若新生儿初设籍于这些乡镇市,民众还可向乡镇市公所提出补助申请。

彰化县政府自98年扩大生育补助后,97年彰化县的出生人数为1万2146人,98年出生人口比97年增加99人。县政府为持续促进地方繁荣及人口持续正成长,并鼓励县内妇女提高生育意愿、增加生育率,明年将继续办理妇女生育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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