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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持有空气枪罪责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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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1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部分条文,将持有改造玩具类空气枪的罪责减轻;此外,将原住民持有猎枪子弹除罪化。

现行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8条,将空气枪与猎枪等枪支同类规范,只要未经许可而制造贩卖,可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持有、寄藏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700万元以下罚金。

不过,内政部指出,依司法院解释,空气枪杀伤力较低,若不论行为人犯罪轻重,都处以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恐有情轻法重,致罪责与处罚不相对应,有违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应自该解释民国98年12月25日公布之日起至迟于1年届满时,失其效力。

因此,行政院提案修正,新增第6项规定,“犯第1项、第2项或第4项有关空气枪之罪,其情节轻微者,得减轻其刑”。

此外,同法第20条,规定原住民可合法持有猎枪,但在民国90年11月14日修正施行前,即持有猎枪未除罪化前被判有罪的原住民,就不能再申请拥有枪械。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陈莹,为维护这些原住民猎人拥有猎枪的尊严,提案修正第20条,让过去猎枪未除罪化前被判有罪的原住民猎人,可合法申请拥有猎枪。

另一方面,现行法律虽然允许原住民猎人拥有猎枪,但却禁止拥有子弹,因此,院会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内政部警政署应依除罪化之原则,颁订相关函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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