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企业及工会政治献金裁决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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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讯】(美国之音2010年3月18日报导)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不久做出的一项裁决,美国公司和普通公民一样,享受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这项裁决对企业和工会的政治捐款是一大松绑。

美国企业向法人地位的转变开始于联邦最高法院1819年的一项裁决。裁决说,各州不能干涉成立公司的私人合同。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这个裁决中把公司比作“人造之物”。

但是,这个裁决不受欢迎。在法庭做出裁决的同时,美国人对例如国会特许建立的美国第一银行这样的大公司进行了抵制。一些州甚至通过法律,允许改变、甚至取消公司宪章。

不过,1860年代美国内战之后,美国宪法加入了第14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按照这个法律,企业若具有法人地位,按道理讲,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就不能限制公司的权利。

根据俄勒冈州立大学历史学家斯克兰斯基介绍,19世纪有限责任的发展也帮助形成了现代企业。

他说:“允许企业具有某种独立人格,把所有权和控制权分开,把所有权和管理层分开,这一点至关重要。这么做的想法是,人们可以向一个企业投资,而不用为它所有的债务负责。这一点非常重要。没有它,当代股票市场就不可能存在。”

历史学家斯克兰斯基指出,企业的法人地位并没有完全得到承认这个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

他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法庭总的趋向是承认企业可以作为法人,享有第14条修正案给予个人的同等权利。”

但是,维吉尼亚州的威廉玛丽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凡.阿尔斯蒂内指出,自1940年代到联邦最高法院最新的一项裁决之前,美国工会和公司要表达自己的政治言论只能通过政治行动委员会:

“如果股东觉得对自己有利,希望向代表本公司商业利益的某一政治行动委员会捐款,他们就会这么做,工会组织也是如此。有关方面可能会鼓励工会成员向政治行动委员会捐款。政治行动委员会然后决定如何在竞选中最好地使用捐款,去支持或反对某位候选人、解决投票及其它问题。”

最近,联邦最高法院对一项有关政治言论的案子做出裁决,这个案子被称为“联合公民起诉联邦选举委员会”。2008年总统竞选期间,非盈利组织“联合公民”制作了一部批评总统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的影片,并希望在有线电视上播放。

但是,美国竞选改革法禁止企业和工会在初选前30天动用自己的资金播放和选举相关的电视、广播广告。于是,“联合公民”把联邦选举委员会告上法庭。根据美国宪法,政治言论被看作是受到保护的言论。问题是,在政治言论方面, 公司和普通公民是否有同样的权利呢?

2010年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投票决定取消这一禁令,允许企业、工会以及其它组织把竞选费用投入到选举或击败某位公职候选人的活动上。法庭做出这个裁决是基于美国和很多其它国家中流行的一个观念,那就是,公司如同法人。法庭为企业和工会使用自己的钱去支持或反对某位候选人扫清了道路。

但是,根据这项裁决,企业和工会仍然被禁止向候选人直接捐款,而且法庭的裁决没有触及旨在避免外国对美国政治进程施加影响而制定的法律。法庭未来将不得不决定所有权大部分属于外国的公司能否同样享受这一扩大的政治言论权。

奥巴马总统今年1月在对国会的国情咨文讲话中抨击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几天前,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对法学院学生说,任何人都可以批评联邦最高法院,但是这一讲话的背景令人非常不安,因为当时9名大法官中,有6名正在奥巴马总统前面坐着。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有一项权利是人们所没有的,即有限责任,例如:一个企业可能被施以民事或刑事罚款,但是个人如果违法,就要被关入监狱。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无须为企业的行为负责。(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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