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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渔船撤照还出港可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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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2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渔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渔船渔业证照遭撤销、收回却出港的渔船,未来将可处罚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经济委员会上午审查渔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农委会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台湾因为渔业劳动人力不足,部分渔船雇用非法外籍渔工,造成不少喋血事件;许多素行不良的非法渔工,都来自于被撤销渔业执照的渔船所改成的海上船屋。

农委会并指出,国际渔业组织近年来呼吁各国采行相关渔业管理事项,如果放任已遭撤销渔业执照的渔船出海,会被国际渔业组织以“未采行适当管理措施”为由,裁减台湾的渔捞配额,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因此,农委会提案增订渔业法第11条之1,增加渔船如果遭撤销或收回执照期间仍继续出港,可处罚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中央主管机关要求已经出港渔船限期返港却没有返港,也可处以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日连续处罚。上述条文经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初审通过。

此外,对于渔船证照逾期、渔船却仍然出港,现行条文规定也必须处以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国民党籍立委李庆华提案,要求将相关罚锾降至6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但国民党籍立委丁守中认为处罚太轻,无法达到吓阻效果。

最后委员会通过,渔船证照逾期、渔船却仍然出港者,处1.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但李庆华与民进党籍立委翁金珠表达不同意,该条文遭保留,送交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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