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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联医诊疗疏失 高院判赔6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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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4日电)台北市立联合医院疑因医师延误开刀导致病患死亡,遭家属提告求偿。高院更审认为,病患死亡与手术延迟有因果关系,判决医院与医师应赔偿家属新台币643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杨姓男子于民国90年1月26日因身体不适,至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办理住院后,陷入昏迷,经神经内科医师诊断发现杨姓男子脑内血肿、水肿。住院医师于28日以断层扫描追踪,认为应立即开刀摘除血肿,因而通知陈姓外科医师准备进行手术。

判决书指出,因当时正逢新年期间,陈姓外科医师在家属签立手术同意书后,向家属表示,开刀前未做脑血管摄影手术风险极大,但需到29日新年假期结束后才能进行脑部摄影,家属因而听从陈姓医师建议,未立即开刀。杨姓男子于29日凌晨宣告不治,家属认为医师延误诊疗时机,因而提告求偿。

法院一、二审时均认为,医师已向家属解说手术原因及风险,并经过家属同意,因此认为医师并无疏失,判决不需赔偿。

但高院更一审时,审酌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及医审会的鉴定书意见,认为若医师即时开刀摘除病患脑血肿,杨姓男子应不至于死亡;且陈姓医师当时仅告知家属手术前需施作血管摄影,却未告知若不立即施行手术的危险性,因而认为杨姓男子死亡与陈姓医师未立即开刀有因果关系。

高院更一审因而改判,陈姓医师与联合医院必须连带赔偿死者母亲、妻子及4名子女扶养费与抚慰金,共计6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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