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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护理之家定型契约查核 2.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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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公布,98年一般护理之家定型化契约查核结果出炉,共查核373家,不合格9家,占2.4%,不合格比例并不高,但卫生署日后仍会不定期查核。

消保会法制组组长邱惠美表示,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

消保会为落实一般护理之家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请卫生署进行查核,结果如上所述。

她说,卫生署于98年函请各直辖市、县(市)卫生局全面查核辖区内一般护理之家使用定型化契约情形,计查核373家,合格者计364家;不合格9家,占2.4%,并不高。

她进一步说明,不合格事项为规模过小仅收住 3人,无相关作业规范可参,但有订简单契约书,惟未在契约内约定收费内容、并加盖骑缝章;其他包扦未使用护理之家定型化契约、强制送自家医院、使用安养定型化契约、契约书未记载负责人名字等。

她强调,查核不合格者,都已辅导改善,但仍会请卫生署持续不定期派员查核,针对查核不合格业者,适时公告消费资讯与辅导业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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