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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不法所得认定 扁家少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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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1日电)扁家4大案今天二审宣判,前总统陈水扁夫妇、子、媳等的刑度均减轻。此外,扁家须科处的罚金、须没收追缴的不法所得,也由一审认定的约新台币14亿,大幅降为8亿多元。

扁珍在国务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前101董事长陈敏薰给款扁家买官等案被控贪污、洗钱,一审时2人除被判无期徒刑,也被分别判处并科新台币2亿、3亿元罚金。陈致中和黄睿靓一审则各被并科罚金1.5亿。

台湾高等法院今天改判扁、珍有期徒刑20年,对扁并科罚金1.7亿元、珍并科罚金2亿元,陈致中与黄睿靓的并科罚金,也改成3000万、2000万元。扁家成员单是罚金部分,就从一审的8亿,降为4.2亿,少了近半。

此外,黄睿靓于一审时需支付2亿缓刑公益金,高院合议庭基于比例原则,也大幅降低她的缓刑公益金为1000万元。

由于扁、珍所犯罪名含有贪污,依法必须将犯罪所得收归国库。依一审认定,扁珍与相关人士共同诈领、侵占国务费1.7亿余元,龙潭案收贿约4亿,南港案收贿约9000万,陈敏薰买官案1000万,共计须返还6亿多元犯罪所得。

但二审对国务费使用从宽认定,认为扁、珍诈领、侵占的国务费金额仅为新台币1494万余元,虽然龙潭案、南港案、陈敏薰买官等案的不法所得认为与一审相同,但全部不法所得仍较一审少了约1.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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