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办处“役政说明会”解析台湾新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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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9日讯】为加强宣导具役男身份之旅,澳国人返国服替代役(含一般替代役、研发替代役),中华民国(台湾)驻布里斯本办事处于2010年8月6日(星期五)下午3时,邀请台湾内政部役政署督察黄千佑,于昆士兰台湾中心举办役政说明会,为台湾侨胞们解答役政疑问。 两百多位台侨们出席这难得的说明会,了解台湾新兵役制度。


驻布里斯本办事处处长宋文城在会中致词。(摄影:林珊如/大纪元)


中华民国(台湾)内政部役政署督察黄千佑,专程前来布里斯本与侨民座谈。(摄影:林珊如/大纪元)

本次说明会由中华民国(台湾)内政部役政署督察黄千佑,专程前来布里斯本与侨民座谈,亲自就侨民所关心之役男相关问题面对面提供第一手资讯,驻布里斯本办事处领务人员亦于现场提供领务咨询服务。
黄督察在会中就旅居海外台裔子弟返台兵役问题,及内政部研发替代役申请做了详细的介绍。


两百多位台侨们出席这难得的说明会,了解台湾新兵役制度。(摄影:林珊如/大纪元)

旅居海外台裔子弟返台兵役问题解析

一、法令依据:
(一)兵役法第1、3、32、36条。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23、48条。
(三)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
(四)役男出境处理办法。

二、服役对象:
凡我国役龄男子符合下列几项条件者,即为依法有服兵役义务之对象:
(一)国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户籍:在台湾出生曾设有户籍,或国外出生在台湾已经设过户籍者。
(三)19至36岁:年龄届19岁之年1月1日起至36岁之年12月31日止,尚未依法服役之男子。
(四)“侨民役男”:具侨民役男身份,在台“连续居住满1年”或“计算居住届满1年”时,应依法办理征兵处理。上述在台“计算居住届满1年”之方法,区别为:中华民国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龄男子,以居住超过4个月达3次者为准;74年次以后出生之役龄男子,以曾经有2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积居住超过183日者为准。

三、兵役问题解析:

(一)台湾出生:
1.在台未曾设立户籍:
(1)无中华民国国籍者,返台后没有任何兵役问题。
(2)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在台湾未曾设立户籍,返台后尚无兵役问题。
2.在台已经设过户籍:
(1)役龄前(18岁前)出境就学者,符合国外就学最高年龄及
最高学历限制(24岁前修学士、27岁前修硕士、30岁前修博士学位),国外仍在学且持有经验证之在学证明,返国后可在台短期停留2个月(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凭证明可最长停留4个月)。
(2)接近役龄前(15岁前)移居国外、出境就学且无“侨居加
签”身份者,返台后因属〝一般役男〞,与上述役龄前出境国外就学役男身份相同者,返国后可在台短期停留2个月(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凭证明可最长停留4个月)。
(3)接近役龄前(15岁前)移居国外、出境就学且中华民国护
照有“侨居加签”者,返台后依其“侨民役男”身份,可4个月内短期停留。
(4)接近役龄前(15岁前)移居国外且已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因以台裔外国人身份入境,返台后没有任何兵役问题。
(5)役龄前(18岁前)出境就学而现已毕业或未在学者,返国后因已无国外在学或侨居加签身份,应立即接受征兵处理。

(二)国外出生:
1.在台未曾设立户籍:
(1)具有台裔血统而未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返台后没有任何兵役问题。
(2)台裔血统具双重国籍者,在台原无户籍,返台后如未设籍即没有任何兵役问题。
2.在台已经设过户籍:
(1)已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只有外国国籍,故返台后没有任何兵役问题。
(2)仍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但无“侨居加签”身份者,得依役龄前出境国外就学役男身份,处理兵役问题,返国后可在台短期停留2个月(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凭证明可最长停留4个月)。
(3)仍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且中华民国护照有“侨居加签”者,返台后依其“侨民役男”身份,可4个月内短期停留。
四、注意事项:
(一)未具“侨民役男”身份者,在台曾有户籍具中华民国国籍之台裔子弟,回台后以〝一般役男〞身份处理兵役问题。
(二)具“侨民役男”身份者,持中华民国护照回台之台裔子弟,短期停留4个月内,如未达〝连续居住满1年〞或〝计算居住届满1年〞,不会有兵役问题。
(三)“侨民役男”身份,以持有中华民国护照且护照上有“侨居身份加签”者(或持有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役政用华侨身份证明书者)认定之。
(四)持外国护照入境之归国侨民,具有役龄男子身份者,提具“侨民役男”证明,适用“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有关归国侨民之规定。原具香港、澳门侨民身份之男子,于中华民国86年7月1日后仍具有香港侨居条件、88年12月20日后仍具有澳门侨居条件,经侨务委员会出具(公函)证明者,亦适用归国侨民服役办法有关归国侨民之规定。
(五)侨民、香港、澳门来台役男,依法尚不须办理征兵处理前,应凭相关证明,向境管局申请出境核准。
(六)役龄前出境国外就学毕业返国者,或役龄前移居国外返国定居者,尚未履行兵役义务役龄男子,应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其取得外国国籍者,亦同。
(七)在台原有户籍兼有双重国籍之役男,应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出境;其持外国护照入境,依法仍应征兵处理者,应限制其出境。
五、相关问题咨询:
(一)内政部役政署:处理役龄前出境就学役男及侨民役男之兵役问题,服务电话:(049)2394440。
(二)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处理国外就学役男及侨民役男入出境问题,服务电话:(02)23889393。
(三)侨务委员会:处理有关兵役之华侨身份证明或侨居身份加签问题,服务电话:(02)23272929。
(四)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处理有关兵役之护照侨居身份加签问题,服务电话:(02)23432888。

内政部研发替代役申请简介

申请资格

凡各单位/公司申请研发替代役员额需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事科技或产业研究发展工作之政府机关、公立研究机关(构)、大学校院、行政法人或财团法人研究机构及民间产业机构,且须符合当年度“研发替代役员额申请暨审查作业实施计划”规定之“申请要件”。

申请限制

1.申请单位之在职研发替代役役男(含训储人员)至98年度预估累计总额超过该单位国内研发总人数之1/3 者,不得提出员额申请。

2.凡曾参与“国防工业训储制度”,且仍为该制度之管考对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提出员额申请。

(1)因改分配作业事证于工作调整会议,课以“永不录用”或“停权处分”(仍在课责期限内)之用人单位。

(2)经制度公告其为管理考评成效不彰之用人单位。

3.不得以“集团名义”申请。

4.不得以“本国分公司/公司部门”名义申请。(一律以本国公司名义申请,外国在台设立之分公司并于本国领有依法设立证明者除外)

5.政府机关、公立研究机关(构)不得以内部单位或附属机构名义申请。

服务网站

研发替代役资讯管理系统:http://rdss.nca.gov.tw

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于报名时间内至资讯管理系统进行线上报名,并依规定登录相关资料,完成线上登录并列印登录资料后,连同应缴交证明文件及费用之汇款凭证影本,于资料缴件截止日前寄至“内政部研发替代役专案办公室”,以亲送或当日邮戳为凭。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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