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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0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各地方法院应设专股或专庭办理消债事件,金融机构如将债权卖给资产管理公司,也应比照协商成立条件处理。
由于目前各法院对于债务清理事件的认定不一,修法也放宽对于“涉及法律见解具有原则上之重要性者”,相关更生或清算事件的裁判,将可以再提出抗告。
依照三读通过的条文,如果民众同时在多家金融机构有欠款,且已经获得法院更生认可确定,可以以书面请求最大债权金融机构,也就是欠最多款项的金融机构,统一办理收款及拨付款项的作业,以方便民众还款。
此外,如果民众的债务被金融机构转卖给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民众已经提出协商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也必须依协商条件办理债务。这部分修法溯及既往,民众过去如果发生过类似状况,也可获得解决。
法案三读通过后,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徐中雄表示,消债条例实行几年来,发现有些问题没办法处理,包括卡债族无法进入更生、法官对消债条例不了解或是有偏见,所以才会需要修法在各地院设专庭、专股。他说,未来法院有专庭、专股负责消债事件,连法官都可以审慎挑选。
关于债务转卖问题,徐中雄说,过去银行常将债务贱卖给自己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形同把债务左手转到右手,以规避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列入协商范围,这次修法后也可望改善这个问题,让卡债族更愿意提出更生声请。
对于三读通过的条文,徐中雄认为可望提升更生裁准率,并且可以大大提高目前仅2成多卡债族参与更生的比率,让更多卡债族参与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