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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保障 台消基会吁设消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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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台北11日电)三聚氰胺与塑化剂事件造成消费者恐慌与疑虑,消基会将提出设置“消费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除公务预算、行政罚锾外,也包括厂商不当利得,让不肖业者得到应有惩罚。

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苏锦霞认为,消保基金若顺利成立,未来如何运用将由各主管机关订定;消基会常务监察人吴光明说,美国消保基金是做为消费者打团体诉讼的律师费用来源,他认为这是台湾未来消保基金可以参考的做法之一。

苏锦霞今天在记者会上表示,将在14日前往立法院拜会立院党团,争取支持立法,由于消基会提出的是民间版本,消基会将争取立委支持连署,提到立法院审议,在消保法内增修订条文,以便让消费者多一分保障,业者可以多一分警惕。

苏锦霞指出,目前消费者保护基金规模尚未确定,资金来源除政府以公务预算提拨与企业受到行政罚锾处分金外,也包括企业经营者的不当利得。

至于基金主管机关,苏锦霞说,希望分属不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例如卫生署。

消基会常务监察人吴光明表示,打官司必须要举证,不过,市售商品遭添加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是其他事由影响消费者权益时,如果消费者举证困难,导致无法证明使用有害商品具体损害内容而不能向制造厂商求偿时,消费者必须自行承担不安全商品的风险与损害。

消基会提出的“消费者保护基金草案”,主张为使消费者权益得以获得保障,应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制与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外,另外设置消保基金因应。

消基会建议在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而设置之基金”;并且建议在消保法增订第50条之1,消费者保护团体于经消保官同意,得对企业经营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因其违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令行为而所受利益范围内所得之利益。

因此,消基会指出,消保基金来源除企业经营者缴纳征收金与政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拨的公务预算外,也包括企业经营者因消费者保护团体依第50条之1提起诉讼所返还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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