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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职安法增修 厂医厂护防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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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日电)行政院日前通过“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正草案,不仅扩大适用劳工范围至1067万人,雇主也需照顾劳工身心健康,雇用50名劳工以上就需有厂医厂护的健康服务。

行政院在9月29日通过“劳工安全卫生法”修法草案,劳工安全卫生法将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并将适用范围扩及到所有工作者,保障人数从原来的670万人扩大至1067万人,还有多项增修内容。

劳工委员会资料显示,民国98年劳保职灾给付达5万8152人,民国99年劳保职灾给付已达6万1869人。劳委会劳工安全卫生处长傅还然说明,“劳工安全卫生法”已近20年没有大幅修正,随国内产业结构改变,劳工面临过劳、精神压力及肌肉骨骼疾病等职业疾病危害,因此确实有通盘检讨的必要。

傅还然表示,这次增修草案有不少强化雇主责任内容,雇主若未能证明已尽力防止职业灾害的发生,就要对劳工负赔偿责任。新增劳工健康检查结果通报机制,从事特定作业劳工可能是罹患职业病的高风险群,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是特定劳工者,就要接受特定项目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负担,而健检报告结果需通报备查。

傅还然说,这次也增订事业单位的劳工人数达50人以上者,应雇用或特约医护人员提供厂医厂护的健康服务,服务事项包括癌症筛选、三高预防、工作压力舒缓等职业病预防和促进身心健康的措施。

傅还然表示,对于造成职灾、职业病、重大违规的不良企业,政府未来将可公布其名称、雇主或负责人姓名。而从事粉尘作业或在有致癌物质环境作业的劳工,在工作一定期间离职或退休者,也可享有健康检查补助与追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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