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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务部:贿选犯行例举修改 不影响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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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七日电)台湾法务部今天表示,最高检察署近来对“贿选犯行例举”略作调整,除就部分文字修正及维持单一宣传物品价值应低于新台币三十元以下的标准外,并参照法院判决等实务见解,增列五项不构成贿选的例示,这些例示仅供检察官及社会各界参考,并不影响检警调查察贿选的认定标准。

法务部近日与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就2001年所颁布的“贿选犯行例举”做文字修正。媒体日前评论法务部与立法委员讨价还价,松动查贿心防。法务部今天发布新闻稿说明,并强调查贿决心。

法务部表示,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条之一规定“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为投票行贿罪”。换言之,只要行为人有以贿赂或任何不正利益作为对价,与有投票权人交换投票权行使的事实,即可构成贿选罪。

另外,参照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八九三号判例,“对有投票权人交付之财物或不正利益,并不以金钱之多寡为绝对标准,而应综合社会价值观念、授受双方之认知及其他客观情事而为判断。”所以,对于是否构成贿选,主要是以行受贿赂者是否交换投票权的行使为判断重点,与财物的价值、数量无绝对关连。

法务部指出,日前修正的“贿选犯行例举”仅整理实务见解,提供检察官及社会大众参考资料,并无法律拘束力,个案是否构成贿选犯行,均由承办检察官及法官视具体事证理由独立认事用法。“贿选犯行例举”修正只是参考资料的增补,与查贿标准无关。

法务部表示,全国各地检署查察贿选案件,目前立委选举受理件数两千三百六十九件,遭检举涉嫌人数达三千七百五十五人;总统副总统选举受理件数三十七件,涉嫌人六十人。法务部并强调,查贿标准未曾放松,查贿决心坚定不变,想要行险侥幸贿选者,千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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