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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增订防过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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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23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劳工安全卫生法修正草案,将自营作业者纳入保障,法案也新增“防过劳条款”,雇主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劳工身心健康。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初审通过将劳工安全卫生法修正为职业安全卫生法,扩大适用范围,将自营作业者及其他受工作场所负责人指挥或监督从事劳动的人员,都纳入保障范围,委员会并将现行分类的14种行业全部删除,改为本法适用于各业。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芳煜说,受保障的人数将从现行的670万人增加到1067万人。

法案新增,雇主要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设备或措施,使劳工免于发生职业灾害。

而由于劳工频传过劳,法案也新增规定,对于重复性作业引起的危害预防;轮班、夜班、长时间工作等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的预防;劳动场所暴力的预防;职业灾害伤病劳工的回复工作,雇主应该要妥为规划,并采取必要安全卫生措施,以保护劳工身心健康。如果雇主违反规定导致劳工发生职业病,将被处3到30万元罚锾。

法案规定,健康检查时发现劳工有异常情形,经过医师评估不能适应原有工作,应该参采医师的建议,变更作业场所,更换工作,缩短工时,并采取健康管理措施。

由于近年来除了传统的职业危害外,劳工也面临工时过长、绩效、轮班等压力,法案新增条文,事业单位劳工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应雇用特约或医护人员,办理健康管理职业病预防及健康促进等事项。

法案新增,雇主要确保劳工在工作场所化学物质的容许暴露度标准必须低于标准值,并将监测结果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如果被查到报备的监测资料不实,雇主将被处30到100万元罚锾。

法案并建构机械、设备及化学品源头管理机制,明定制造者、输入者、供应者或雇主,对于机械、设备、器具之构造、性能及防护,非符合安全标准者,不得制造出厂、输入、租赁、供应或设置。

此外,法案明定制造者或输入者,对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化学物质清单以外之新化学物质,未缴交风险评估报告并经核准登记前,含有该化学物质之化学品,不得制造或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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