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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假 台劳委会:不宜逾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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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日电)无薪假风声再起,劳委会今公布“因应景气影响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应注意事项”,述明放无薪假期间不宜逾3个月;受景气影响致减产资方,应优先考量减少高阶主管福利为原则。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公布“因应景气影响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应注意事项”,盼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能参照,以保障劳工权益,避免劳资争议。

注意事项述及,事业单位受景气因素影响致停工或减产,为避免资遣劳工,需经劳雇双方协商同意,才得以暂时缩减工作时间及减少工资(俗称放无薪假)。

注意事项中列明,事业单位如确因受景气因素影响致停工或减产,应优先考量采取减少公司负责人、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及高阶经理人福利、分红等措施;如仍有与劳工协商减少工时及工资必要时,该事业单位有工会组织者,宜先与工会协商,并经与个别劳工协商合意。

劳委会指出,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及工资,对按月计酬全时劳工,其每月工资仍不得低于“基本工资”;实施减少工时及工资期间,以不超过3个月为原则,若有延长期间必要应征得劳工同意。

若事业单位未与劳工协商同意,仍应依约给付工资,不得片面减少工资;劳工因雇主有违反劳动契约致有损害其权益之虞者,可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终止劳动契约,并依法请求资遣费;事业营运若已恢复正常或劳资双方合意实施期间届满,应恢复劳工原有劳动条件。

劳委会提醒,劳雇协议实施减少工时及工资,应参考“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协议书(范例)”以书面约定,并应依“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因应事业单位实施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通报及处理注意事项”,确实通报事业单位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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