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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航机坠机案 驾驶家属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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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朝福高雄13日电)2年多前发生的屏东高树乡轻航机坠机2死案,吴姓女乘客和胡姓男驾驶都死亡。吴女家人请求损害赔偿,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判决胡男家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新台币150万元。

雄院判决指出,民国98年1月间,吴女前往屏东高树乡一处轻航机起降场,搭乘胡男所驾驶的动力轻航机升空,飞绕高树乡上空。

判决书表示,这架轻航机飞航到高树乡南华大桥旁上空,坠落在距离起降场约500公尺处的南瓜田,2人经送医急救不治。

判决书说,吴女家人主张,因胡姓驾驶操作不当及机械故障,导致发生事故,请求继承胡男遗产的家属赔偿;胡男家属主张,胡男与吴女为旧识,事发当天勉为其难接受吴女请托搭载飞行,不能排除吴女于飞行途中,因惧怕而不当拉扯操纵杆或抱住驾驶,或者因气流瞬间变化而肇事的可能,要胡男负起全责有欠公允。

雄院承审法官调查审理,这架轻航机未经检验合格,并依飞安委员会鉴定结果,认为胡男操作失当及无合格操作证,并在未经申请核可的活动场地及空域进行活动,已违法民用航空法,判决家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150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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