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离婚父母共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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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2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黄静荣综合报道】政府建议立法更改目前离婚夫妇对子女的抚养安排,废除“管养令”和“探视令”,引入“共同父母责任模式”,若果落实,离婚后的父母有责任共同参与关乎子女的重要决定。建议由昨日起咨询公众4个月。

香港离婚率近年持续上升,09年约有1万9千宗,去年已增至超过2万宗。根据现行法律,父母离婚时法院会以“管养令”,在父母之间重新编配父母权利,包括独有管养令,即把为子女作出重大决定的权力给予父母其中一方,或发出共同管养令,使父母均有权为子女作出重大决定。

法律改革委员会05年发表《子女管养及探视权报告书》,建议以立法方式取消“管养令”和“探视令”安排,并以“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取代,引入“同住令”和“联系令”。有关建议除决定儿童每天与哪一方同住,关乎子女的重大决定,必须父母双方明确同意才能作出,包括更改子女姓氏,或离港居住超过1个月等;而某些重大决定,例如子女接受大手术、结婚、改变居籍或国籍及宗教信仰等,则要知会另一方。在有家暴、虐待等记录的情况下,建议法庭加入会面限制等。不过不合作一方有何罚则,文件未有提及。

劳工及福利局常任秘书长邓国威指,法改委的建议能促进父母在离婚后积极参与子女的教养事宜,减低双方因争夺管养权而产生的敌意。不过他指建议影响重大,社会亦未有共识,外国一些国家就有关问题立法后,有关子女管养权的诉讼数目增加,但亦有国家对立法效果持正面态度。政府仍未决定是否立法,会咨询公众4个月,至明年4月30日结束。

防止虐待儿童会表示赞同离婚后的父母共同管养子女的模式,但担心离婚后的父母如关系破裂,在子女的重要决定上可能难以取得共识,可能会对子女造成更大影响;香港家庭福利会则认为,单靠立法不能解决家庭纠纷问题,需配合教育及增加资源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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