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70年大限 大陆法律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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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2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文华综合报导)近日,上海等地出台了住宅商品房限制为70年使用权,之后“出让人可无偿收回”的规定。规定引起民众的强烈抗议,有专家指出,这些法规彼此矛盾,凸显大陆法律的混乱。

与众多国家不同的是,在大陆民众不论花费多少辛苦钱购买的住宅商品房,也只能拥有最高70年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与此同时,这些本来就不被拥有的自己财产,却被要求征收房产税:为别人拥有的东西而上税。

除了这个荒唐之举外,近来,上海市还出台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法规,要求房屋购买者在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之后,“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出让人无偿收回”。

民众发现,官方规定本身就自相矛盾。《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而这里又规定“出让人无偿收回”,到底是自动续期,还是无偿收回?

即使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解释也很混乱,没有清晰釐定。由于土地出让方(一般是国家或农村集体)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合同不公开,故到期土地究竟该如何处理还是个未解之谜。

有专家指出,2007年8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并无提及对未申请续期以及续期未被批准的要被收回使用权的房产应该如何处理。但同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却又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并不要求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导,在1988年修改宪法之前,中国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直持否定态度,在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中,还规定了“出让年限届满,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

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这一规定的最初来源也是国务院55号令。据说是按人的寿命70年来计算的。如何保证“国不与民争利”呢?“七议其稿”的《物权法》虽然艰难地写上了“自动续期”,但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怎样办理、该不该收费、怎么收费等问题都没有规定细化。人们对此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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