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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禁明火表演 北市条文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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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19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消防法部分条文,明定室内禁止明火表演。抢在中央先提出的“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案子本会期送议会二读,又因是否禁放天灯争议遭搁置。

“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经多次会议研商,全案在98年3月24日经市政会议通过,并于98年4月2日函请台北市议会审议,共5章、20条。其中鉴于饭店、餐厅等室内使用火焰上菜秀,若表演不慎,甚至在未申请情况下,在密闭空间内聚集大量人潮环境下,造成重大伤亡,第4条明定室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

但全案送台北市议会审议迟迟未能通过,直到3月6日台中夜店大火,室内表演明火严重性引起议员重视。上一届未能完成三读的“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受到台中夜店大火的影响,议会朝野党团都不约而同列为新会期优先审议法案。

台北市议会本月11日开议后,随即二读审议“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第4条“室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但依建筑法规规定设有舞台设施,并符合防火管理措施者,不在此限”顺利通过。但对于第5条“禁止施放天灯”,蓝绿议员看法又有不同,议长吴碧珠因而裁示全案暂时搁置。

对于立法院今天通过修正消防法部分条文,明定室内禁止明火表演。北市消防局表示,将使得未来执行安检有更为明确法源依据;至于上个月针对北市200多家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均未发现有火把秀、烟火秀、调酒秀等明火表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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