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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百年劳动礼 台劳动三法上路

劳动节专题报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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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30日电)劳方对资方原本像小虾米难战大鲸鱼,如今劳动三法上路,立基在集众力的概念,劳工可自主加入工会,透过团体协约的诚信协商机制,当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小蚂蚁也能搬大象。

劳动法大致可分成两个领域,一者是以劳动基准法为核心的“个别劳动法”,一者是“集体劳动法”,包含工会法、团体协约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统称劳动三法。

个别劳动法可保障劳工平衡工作契约上的不对等地位,避免劳动过程中从属支配的不良影响;而集体劳动法则在前者基础下,赋予劳工自主参与劳动条件的决定权,进而改善或维持劳动条件。

“数名年纪稍长的纺织厂劳工在一家台湾本土生产内衣的三得工厂工作几十年,因金融海啸遭资方无预警裁员,双方发生劳资争议。”这是劳委会宣导劳动三法拍摄的短片上半段情节,类似状况多曾在真实世界上演,过去劳工向雇主捍卫实例,往往耗时费力且难以成功。

台湾劳工阵线秘书长孙友联也认为,资方牵制工会最暴力的做法就是解雇。过去的劳工面临如此状况,也无可奈何。

短片的下半段情节:“之后劳工藉由工会组织向资方谈判,捍卫劳工应有权益,劳资双方达成团体协约,决定一同共度难关。”突显出新修正劳动三法功能,不仅强化工会自主独立性,并在“团体协约法”中新增诚信协商机制,使劳资争议处理能有对等关系。

过去民众多会担忧,工作时遇劳资争议,财力雄厚的资方会聘用律师打官司或避而不谈?为预防此类状况发生,劳动三法中新设“诚信协商机制”和“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明定规范劳资双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协商;且劳工若在行使结社权、协商权和争议权时若遭雇主阻碍,皆能透过裁决机制依法受罚。换言之,雇主未来不仅须遵行劳基法规定,对工会提出的要求有义务回应。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如玄形容,劳动三法是政府在建国百年的劳动节,送给劳工朋友的一份大礼。事实上,随经济环境变迁加速,雇主谈判能力变强,政府渐渐难用放诸四海皆准的法令条文,规范约束雇主行为。

面对经济环境变动增快的状况,政府透过法令保障劳工权益越来越有限,释出劳工自主性的劳动三权大礼,对政府而言,无非也是种压力释放。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政务副主任委员潘世伟说,新劳动三法是透过市场经济机制概念,使劳资双方根据个别产业在市场竞争条件下,透过协商过程来决定薪资福利等劳动条件,让劳工有权捍卫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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