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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埋废弃物 砖窑厂遭诉求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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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11日电)苗栗县通霄镇1间窑厂涉嫌假藉制砖原料,偷埋事业废弃物,遭苗栗县政府勒令停工。苗栗地检署今天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起诉业者,并求处该公司新台币300万元罚金。

起诉书指出,35岁何姓男子自去年5、6月间接任位于通霄镇五北里山区的砖窑厂后,为谋取暴利,将混有炉渣、集尘灰及含有恶臭的乙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等一般事业废弃物,假藉制砖原料弃置在厂房前方山谷。

检方指出,由于厂区传出阵阵恶臭,附近居民抱怨不已,多次向苗栗县政府陈情,苗栗县长刘政鸿还曾亲自带队前往稽查,发现业者未申请水土保持,申请变更空气污染原操作许可证也未获核准,今年6月勒令业者停工。

经苗栗地检署检察官勘验现场,发现业者以灰黑色泥土掩盖,原本山谷地形地貌已改变,却仍飘出恶臭,协请行政院环保署中区环境督察大队采样,检验出有机溶剂“邻二甲苯”、“对二甲苯”,浓度均超标。

检方表示,业者辩称现场堆置均属制砖原料,但经向经济部工业局查证,标准制砖原料根本无须加入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等有机溶剂、化学物质,拆穿业者谎言。

检方认为业者为谋私利,以合法掩护非法,挂羊头卖狗肉,堆置掩埋一般事业废弃物,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起诉公司和何姓负责人。

根据法规,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废弃物,可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检察官审酌业者所为影响环境甚钜,且毫无悔意,向法院求处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2年10月,并以废清法第46条最高罚,求处该公司30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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