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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埋廢棄物 磚窯廠遭訴求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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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1日電)苗栗縣通霄鎮1間窯廠涉嫌假藉製磚原料,偷埋事業廢棄物,遭苗栗縣政府勒令停工。苗栗地檢署今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業者,並求處該公司新台幣300萬元罰金。

起訴書指出,35歲何姓男子自去年5、6月間接任位於通霄鎮五北里山區的磚窯廠後,為謀取暴利,將混有爐渣、集塵灰及含有惡臭的乙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假藉製磚原料棄置在廠房前方山谷。

檢方指出,由於廠區傳出陣陣惡臭,附近居民抱怨不已,多次向苗栗縣政府陳情,苗栗縣長劉政鴻還曾親自帶隊前往稽查,發現業者未申請水土保持,申請變更空氣污染原操作許可證也未獲核准,今年6月勒令業者停工。

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現場,發現業者以灰黑色泥土掩蓋,原本山谷地形地貌已改變,卻仍飄出惡臭,協請行政院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採樣,檢驗出有機溶劑「鄰二甲苯」、「對二甲苯」,濃度均超標。

檢方表示,業者辯稱現場堆置均屬製磚原料,但經向經濟部工業局查證,標準製磚原料根本無須加入對二甲苯、鄰二甲苯等有機溶劑、化學物質,拆穿業者謊言。

檢方認為業者為謀私利,以合法掩護非法,掛羊頭賣狗肉,堆置掩埋一般事業廢棄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公司和何姓負責人。

根據法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檢察官審酌業者所為影響環境甚鉅,且毫無悔意,向法院求處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2年10月,並以廢清法第46條最高罰,求處該公司3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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