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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务部:性侵犯刑后处遇 各界有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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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淳宴台湾综合报导)台湾法务部次长吴陈镮14日表示,有关于性侵犯刑后强制处遇的定位,如果采行政程序可望能够处理,但如果以刑法的保安处分来定位,恐有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宪法之虞。

行政院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规定民国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犯案的性侵害加害人服刑期满并有高再犯疑虑者,需接受刑后强制治疗,及公告性侵加害人个资等。

国民党立院党团14日在立院召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公听会”,立委朱凤芝说,性侵被害人的人权应该受到照顾与捍卫,且应该站在被害人人权上进行讨论。

吴陈镮说,公告性侵加害人的资料,牵涉隐私权问题,但如果符合宪法23条相关规定,隐私权可以不受保障,且依大法官解释,认为若是在侵害最小的情况下,有助社会整体利益达成,且利益大于侵害,仍可适度揭露。

对于强制治疗方面,吴陈镮说,刑后强制治疗依法不能溯及既往。

如果刑后强制处遇属于行政性质,在符合法律程序下是允许的,这类似于急性精神病患可以送到医疗院所强制诊疗。

卫生署医事处简任技正刘明勋说,如果要对性侵者施以化学去势,必须考量到副作用及当事人意愿等问题。

立委潘维刚表示,目前公立医院多不愿意接受性侵加害人刑后强制处遇。对此,关西培灵医院院长李光辉则说,如果公立医院不愿配合做性侵犯化学去势,可以开放私立医院来办理。

励馨基金会副执行长王玥好说,希望刑后处遇措施应多元化,她建议朝加强外部控制处理,例如公告加害人个资与化学去势等。她说,如果药物治疗能够发挥作用,亦不失为一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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