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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事故救济 台卫署拟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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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24日电)卫生署拟明年试办生育事故救济计划,对死亡或重残个案,提供最高新台币200万元的救济金,经费全额由医疗发展基金拨款支应,参与计划的妇产科机构必须通过评鉴。

卫生署医事处长石崇良今天指出,血崩、难产等生育事故,极易酿成医疗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没有赢家;卫生署草拟“奖励医疗机构办理生育事故救济试办计划”,待卫生署送行政院核定后,可提供非讼解决之道。

石崇良说,台湾产妇死亡率约10万分之7,1年约10余人。试办生育事故救济后,对不幸死亡、或呈植物人的重残产妇病家,给予最高200万元救济金。死婴或死胎最高30万元,婴儿脑性麻痹、臂丛神经受损等残障,最高200万元。

按照计划,生育事故救济的前提是医病双方先行和解,已诉讼者须撤告和解。医疗机构须在事故发生的2年内申请救济,卫生署专家审查小组受理后应在3个月内裁定,得延长1个月,裁定许可救济的病人或遗族,可获得现金救济,或是等同现金的医疗服务,例如:复健、早期疗育等。

石崇良说,当专家小组认定生育意外事件,医疗机构显有疏失,必须负担更多赔偿责任时,可能裁定低于200万元的救济金,如果医病双方谈出更高额的和解条件,超出裁定救济金额的部分,由双方自行解决。

卫生署原本计划政府与医疗机构各自出资,共同办理生育救济,经过多方协商沟通,医疗机构对分摊经费没有共识,卫生署最后决定全额由医疗发展基金会拨款,然而参与计划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医疗机构评鉴。

石崇良说,现在医院有定期评鉴,诊所则无,明年试办生育事故救济计划后,妇产科诊所可以先行加入计划,于1年内通过评鉴,否则即丧失适用生育救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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