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药家鑫更凶残奸杀案改判死缓引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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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怡莲报导)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一少女被奸杀后、凶手又摔死其3岁弟弟的杀人案,凶手李昌奎因一审死刑结果被云南高院改为死缓,目前在死者家族和网路上已引起轩然大波。有舆论说,自首悔罪不是“免死”的理由,他比药家鑫更凶残。有律师指出,在情节、性质相同的情况下,重大的死刑案没有严格标准,导致司法不公。

自首悔罪不是“免死”的理由

据《中国网》报导,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死者的叔叔王海告诉大纪元记者,这个事情拖了这么久,我们都没有想到是这样的结果。“自打两个孩子死了,本来只有40多岁的孩子的父母,现在看起来就像60岁的人,太可怜啦。现在我们在申请要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

从一审的死刑到二审的死缓,二审法院为何要改判?云南省高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对高院判李昌奎死缓的理由王海认为“这是胡说”!他还透露:“两孩子被害后,想要李家先拿2万元安葬费,但是李家不给钱,到处躲藏,之后是村里的人帮助我们找到了李家的人,才安葬孩子的。李昌奎也不是自首,是在逃跑几天后被逼自首的。”

人民网评论说,强奸杀人甚至连三岁的孩童都不放过,这样恶劣行凶,自首、悔罪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也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据悉,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重大死刑案没有严格标准 导致司法不公”

北京刘晓原律师表示,全国法院是执行同一部法律,虽然每个案件有所不同,但是特别在死刑案件中,全国要有个严格的标准。从这个案件判决的结果来看,是法律出了问题。

刘晓原律师分析说:“是不是太多的考虑了其他因素,或者是这个案件没有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就可以忽视,以致出现这样一个结案。”与药家鑫的案件相比,李昌奎的案件是一个更残忍的案件,毕竟有两条人命。

他认为,药家鑫这个案件被判死刑,社会舆论起了很大作用。李昌奎这个案件当时可能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只是一些村民在呼吁,影响不大,结果就出现了同一性质、甚至是更严重的杀人案,在不同地区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律师童朝平也表示,全国的法律它应该是统一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犯全国应该有一个尺度和标准。否则不同的判决结果也会使法律的公平信誉受到质疑。当然在法律来说,我们对生命保持一种敬畏的态度。能不用死刑的尽量不用死刑,用死刑的一定要用在特别大的犯罪上,才会使法律公平。”

童朝平还说:“我们国家在介于死刑和死缓的中间带没有,死缓在我们国家就意味着不死,如果是同样的情节和性质的犯了杀人罪,对判死刑的一方就不公平了;而且如果死缓的十多二十年出来后,可能还要继续危害社会。”

事件回顾

2009 年5月16日下午1点,李昌奎遇到王家飞 (18岁)及其弟弟王家红 (3岁),李昌奎因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又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事的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经历了近两年时间,2011年3月4日云南高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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