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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讨店面租金 骂不要脸赔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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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15日电)台北市刘姓女房东将位于临江夜市的房屋出租给房客开服饰店,因房客未按时缴房租,愤而于店外大骂“不要脸”等,遭房客提告。台北地院日前判决,房东应赔偿房客新台币1万元。

判决书指出,台北市刘姓女房东于民国96年间,将位于临江夜市的房屋1、2楼,出租给苏姓女子经营服饰店。98年时,刘女不满苏女未按时缴交房租,双方发生争执,在服饰店外不断辱骂苏女“不要脸”、“要不要我叫车子来搬走”等语,导致左右邻居围观。

苏女认为自己在临江夜市经营服饰店长达27年之久,刘女于大庭广众下辱骂她,害她服饰店生意一落千丈,愤而告上法院,请求刘女赔偿精神损害费新台币50万元,并登报道歉以回复名誉。

法院审理,刘女称苏女长期未按时缴交房租,一时气愤之下才会情急脱口不雅字语,并非毫无理由就辱骂她;且口出恶言与原告未秉持诚信原则有关,原告也有过失,请求减免损害赔偿金额。

刑事部分,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刘女缓刑2年确定。民事部分,法官认定刘女因原告未缴交租金等行为,公然辱骂不要脸等语,确实侵害原告名誉权,审酌两造身份地位,判决刘女应赔偿1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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