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至上 德国杀人犯获政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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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8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岳剑明德国报导)近日,德国黑森州州法庭对杀人犯盖弗根(Magnus Gaefgen)遭受警方刑讯威胁一案做出判决:盖弗根获得黑森州政府3千欧元赔偿。法官表示,刑事犯也有人的尊严,即使犯人有无法原谅的罪行,法治社会也不允许警察使用不正当手段。

公众对判决愤怒

此判决一出,立即在德国各界引起巨大争议和广泛的辩论。媒体纷纷以《判决扇了德国法律一记耳光》、《耻辱》等为题大幅报导,一位在法庭里旁听的德国人气愤地说:“这令人作呕!”有媒体评论,盖弗根案已经成为试探法律极限的标杆。

被盖弗根杀害的受害人父亲对媒体说,他对这个判决感到极大愤慨,杀人犯竟然能获得赔偿,实在难以理解。他还说,这对参与调查的警官们的心理打击也很大。

基民盟人权专员质疑这一判决,并提醒到这关系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警察工会发言人说,几年来,盖弗根利用着纳税人的税金和警局打了一个又一个的官司。最后却被证明他是一个受害者,真是难以置信。这一判决把杀人犯令人发指的罪行完全淡化了。

德国民众留言支持警察: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害人的人权尊严显然要高于罪犯的尊严。民调显示,79%的民众不支持这一判决。

杀人犯也享有人权

与此相反,德国法学界普遍认为这个判决正确,同时极为重要。法兰克福歌德大学法律哲学教授瑙曼(Neumann)表示,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必须付出的代价。德国法律协会认为,法制国家的警察不能使用非法手段,不能对犯人威胁动刑,对杀人犯也不例外。

德国电视一台法律部编辑戴普女士(Deppe)表示,这个判决给那些建议在极限情况下放宽刑讯禁令的人士一个明确的答案。很多施行刑讯的警员都说,我们当时是不得已而为之,虽然他们清楚地知道这是错的。对于刑讯是否违法不能模棱两可,如果我们稍稍打开这扇门,那么刑讯就会像洪水猛兽一样泛滥。

旅德法学硕士郑女士对本报记者说,从这一判决本身来看,它体现了法治国家对个体基本权利的尊重。如果在一个专制国家,刑事侦查和司法程序过程中,别说嫌疑犯会受到刑讯恐吓,就是酷刑逼供也是普遍现象,个体生命的尊严被完全忽视并常常被践踏。

郑女士还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一案件也击中了法律的软肋。盖弗根是法律系学生,他清楚地知道,只要他咬住不说受害人在哪里,警察实际上对他无能为力。任何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也不是天衣无缝的,法律无法从本质上改变人心和道德,道德低下之徒就可能钻法律的空子。法律之外,一个社会真正走上良性循环的基础还得是人心和道德。

目前,原告盖弗根和被告黑森州政府还没有决定是否就这一判决上诉到联邦法院。盖弗根的3千欧元将从黑森州政府转回给黑森州政府,原因是他在被判谋杀罪的庭审时已经欠黑森州政府7万多欧元的开庭费用。

事件回放

2002年,27岁的法律系学生盖弗根绑架了法兰克福地区一位银行家11岁的儿子。他将男孩勒死,并向银行家勒索100万欧元。三天后,盖弗根被抓。警察猜测,此时被绑架的孩子仍活着。但盖弗根拒不供出人质下落,法兰克福副警长达施奈尔(Daschner)授意属下威胁盖弗根,如不说出人质下落就可能受皮肉之苦。最后,盖弗根说出了被害人尸体所在地。

2003年盖弗根以手段恶劣的谋杀罪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底,达施奈尔和一名警员分别以唆使威胁和威胁罪被判罚款1万多欧元和3600欧元,缓刑一年执行。

2005年底,盖弗根起诉黑森州警察局的恐吓行为给他带来心理伤害,因而以人身及精神伤害为由索赔1万欧元。上周,黑森州州法庭判决他获得3千欧元政府赔偿,但驳回了他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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