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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加开临会三读 外劳服务延长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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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1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立法院19日通过表决,19、20日加开临时会,审议94个较有共识的组织法、就业服务法,以及五都改制后较急迫的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农渔会法等30个法案。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在下午三读修正通过,其中放宽了蓝领外劳在台工作期限,由原定9年延长至12年。

现行就服法第52条,外劳在台就业最长为9年,修正后,产业外劳、社福外劳、家事外劳及远洋外籍渔工,只要在台就职,期限皆可延长至12年。

外界质疑,修法后将严重冲击台湾劳工权益及长期照护政策。提案委员郑丽文在审议时表示,9年限制,形成部分优秀外劳期满不能续任,让台湾训练出的劳动力成为外国挖角的对象。且国籍法早已将蓝领外劳工作期限排除在居留期限认定范围外,所以延长并不影响本劳权益。

原延长在台就业时间仅限蓝领外劳,下午国民党立院党团提修正动议,致使延长适用范围,扩大至产业外劳、家庭帮佣和远洋外籍渔工。

蓝绿委员皆有持反对意见者,下届不续任的国民党籍立委江义雄表示,不应放宽产业外劳、家庭帮佣等外劳在台工作期限。

此外,雇主须为受雇外劳缴纳就业安定费,未依期限缴纳者,新法规定,得宽限30日,再未缴纳,每日加征就业安定费0.3%滞纳金,但以安定费的30%为限。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长陈长文前年底向国会请命希望修法,因其有位“重度残障儿子”,外籍看护因届满9年不能延长,造成家庭极大的困扰。◇

(责任编辑:芷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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