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前人人平等 德国警察犯法照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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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夏婉明德国报导)在德国警察执法时行为不当或滥用职权需要接受法律制裁,打人、逼供等行为都属于违法,办案时一不小心就涉嫌种族歧视,私用公家车抓到就罚钱。

上周一位于Traunsteiner的州二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警察打人事件,一名51岁的巴伐利亚警长因在执法过程中动手打了一名14岁少年被停职调查、降薪、判11个月监禁,并加以纪律处分。法官表示:警长打人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有损警察声誉,也有损民众对警察的信任。

事件起因是在一次维持治安的行动中Rosenheim市的警长鲁道夫打了一名少年两个耳光,少年把警长告上法庭。法院判鲁道夫11个月监禁,缓期执行,少年母亲已经通过法律手段要求鲁道夫为儿子提供赔偿,赔偿金额是一万两千欧元。

法官表示,鲁道夫在此次事件中所表现出的愤怒与暴躁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其滥用职权的行为有损警察的声誉和民众对警察的信任。接下来鲁道夫还必须面对纪律处分。在法庭上,鲁道夫向受害青年读了道歉信,信中鲁道夫为自己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道歉。

警察刑讯逼供违法

警察刑讯逼供也算违法,杀人犯也有权告警。2011年一名杀人犯控告警察对他进行刑讯逼供,该杀人犯是一名27岁的法律系学生,曾在2002年绑架了一个银行家11岁的儿子进行敲诈勒索,并将人质杀害,因谋杀罪他被判以终身监禁。2011年他再次出现在了法兰克福法院,然而这回他是原告的身份。他控告警察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为了逼问出被害少年的下落,警察推搡他,用一个手球打他,把他的头撞到墙上,并且威胁他说,要让他尝到从没有尝过的痛苦。该杀人犯表示,因为他是学法律的,他知道自己本来有权保持沉默,但由于十分钟的审讯让他感到“无助和恐惧”,所以他最终说出了埋葬少年尸体地点。该杀人犯的辩护律师则表示,现在这个官司与具体凶杀案的案情和凶犯无关。本案件事关一个原则问题:刑讯逼供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在人权公约中,这就是一个虚设的点缀。他表示,道义上的理由不能作为理由,因为这是一个法制国家,每个公民都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最终法院以警察刑讯逼供违法判杀人犯获胜并给以赔偿。

警察尤其不能种族歧视

德国警察办案时尤其注意不能碰了种族歧视这根弦,上个月德国莱法州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警察在搜查证件时不能以对方肤色作为判断外国人的标准。案件详情是一位在卡塞尔上学的深肤色大学生于2010年12月坐火车去法兰克福,这条线路正好是非法入境者经常乘坐的线路。当时联邦警察在车上抽查证件,拦截非法入境者,所以只询问看上去象外国人的人士,很大程度上是从肤色上判断。这位大学生在被检查证件时和两名联邦警察发生了争执。事后这名学生将警察告上科布伦茨行政法庭,一审判决驳回起诉。这名学生不服,上诉到位于科布伦茨的莱法州高等行政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警察不能按肤色来决定检查谁的证件。在调解开庭时,德国联邦警察代表向这位深肤色的大学生道了歉。联邦反歧视局对法庭判决表示欢迎,因为“这下确定下来了,一个人的肤色不能成为警察检查证件的根据”。

警察公车私用被罚一万一千四百欧元

德国公务用车制度相当严格,警察没有权利私自滥用公务车。2007年巴伐利亚州一名警长因将公车私用被罚了一万一千四百欧元,判决称,被告男子私用警局的车开了约8800公里。德国人都知道,公务车产生的费用归根结底是纳税人,也就是普通老百姓来出,所以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在怀疑公务车滥用的情况下记下车牌,上报至司法机关。被上报的车主如果想还自己清白必须证明自己确实是在执行公务的范围内使用的相关车辆,不然就是贪污行为,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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