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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公共场所应设A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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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25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紧急医疗救护法部分条文修正,公共场所应设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并免除使用者刑责。

根据行政院报告,每年约有两万名患者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在公共场所装设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AED),根据日本经验,可将没有正常心跳的患者存活率从7%大幅提升到38%,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紧急医疗救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未来公共场所应设置AED。

而为让民众勇于在公共场所使用AED抢救人命,修正案还通过使用AED救人,可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规定;修正案还通过,救护人员在非执勤期间救人,也适用免责规定。

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中国国民党籍召委蔡锦隆说,修正案通过公共场所设置AED,免除AED使用者及救护人员非执勤期间救人民法、刑法责任,可使更多生命濒危的人获得救助。

此外,国内曾发生数起小客车阻挡救护车行进,延误病患就医案件,修正案也通过救护车应加装监视录影器材规定,以避免纠纷,在事故发生时搜证,并可防止救护车被滥用于非公务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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