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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再生医疗法制 台政院通过2草案

再生医疗草案明定相关研究禁用于繁衍研究用胚胎。示意图。(GUILLAUME SOUVANT/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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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4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庄瑷筠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院会25日通过再生医疗相关草案,明定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前,应进行并完成人体试验;并要求相关研究禁用于繁衍研究用胚胎。除非是严重失能疾病与危及生命的紧急需求,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才可施行。

为维护有迫切医疗需求的病人,行政院会通过“再生医疗法”草案与“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可望完备台湾再生医疗法制。

再生医疗法草案有4大要点,一是研究发展促进再生医疗、二是再生技术的管理、三是细胞源头的管理,四则是加重非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罚则。

卫福部次长王必胜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受访表示,这是国内发展再生医疗重要里程碑,再生医疗双法将让后续作业能在合法前提下进行。

根据再生医疗法草案,医疗机构执行再生医疗前,应进行并完成人体试验,以提供安全且有效的治疗。不过有两类特例可免进行或是免完成人体试验,一为恩慈治疗,以再生疗法治疗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疾病,且国内尚无适当药品、医疗器材或医疗技术。

二为该法施行前,医疗机构已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执行的再生技术。

草案明定限制非医疗机构不得执行再生医疗或广告,如有违规进行,可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锾。若医疗机构使用的是未经核准的再生医疗技术或制剂,则可开罚10万至100万元,并得公布医疗机构名称。

再生医疗中可能涉及胚胎或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草案将现行“人类胚胎及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政策指引”法制化,共规范7点禁止事项,一、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制造胚胎,二、不得制造杂交体,三、不得以其他物种细胞核植入去核的人类卵细胞,四、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五、不得将研究用胚胎植入人类或其他物种之子宫,六、不得制造或繁衍具有人类生殖细胞的嵌合物种,七、不得从事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材料或研究方式。

此外,“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草案中定义,再生医疗制剂指含有基因、细胞及其衍生物,供人体使用的制剂,包含基因治疗制剂、细胞治疗制剂、组织工程制剂以及复合制剂,药商皆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并经核准发给药品许可证或核予有附款许可后,才得以制造、输入再生医疗制剂。

草案规范,该药品许可证有效期间为5年,期满仍需继续制造、输入者,可于有效期间届满3个月前至6个月间申请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过5年;不过若为了配合恩慈治疗,则可有附加附款等相关特例规范。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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