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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中介费 拟采逐级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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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2日电)内政部研拟修正“不动产中介经纪业报酬计收标准规定”,将目前中介收取服务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成交价金6%,改采比例逐级累退计收方式。

内政部地政司长萧辅导今天表示,目前草案已进入预告修正阶段,待完成相关法制作业后公布施行。

内政部于民国89年公告“不动产中介经纪业报酬计收标准规定”以来,许多中介已形成按成交价金向卖方收取4%、买方收取1%至2%服务费的不成文行规。

业者收取服务报酬时,往往未考量不同地区房价差异、不同时期房价涨跌幅的差别,导致在房价高涨地区,服务成本并未骤增的情况下,业者仍收取5%至6%的服务费,有民众认为不合理。

经多次开会研商,内政部拟修改“不动产中介经纪业报酬计收标准规定”,采比例逐级累退计收方式。

内政部预告修正的草案规定,不动产实际成交价金在新台币2000万元以下,向买卖之一方或双方收取报酬的总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不动产实际成交价金6%。

不动产实际成交价金逾2000万元至6000万元部分,向买卖之一方或双方收取报酬的总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不动产实际成交价金5%。

不动产实际成交价金逾6000万元,向买卖之一方或双方收取报酬的总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不动产实际成交价金4%。

至于租赁案件,草案规定,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之一方或双方收取报酬总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不动产实际成交1个半月的租金。

萧辅导表示,监察院认为现行中介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合理,主张应采累退式,内政部经邀中介业等团体开会研商后,取得采比例逐级累退计收方式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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