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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走私致重伤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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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9日电)配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惩治走私条例”部分条文,将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检查,伤害人致重伤,得处以死刑的规定删除。

立法院会上午三读通过修正“惩治走私条例第4条”条文规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检查,伤害人致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罚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0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表示,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检查,伤害人致重伤之情形,得处以死刑,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非犯情节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的意旨不符,因此,就伤害人致死及致重伤分别规定法定刑,针对“致重伤”部分删除死刑的规定。

另外,法务部表示,司法院释字第680号解释,认为该条例授权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及其数额的授权目的、内容及范围欠明确,有违授权明确性及刑罚明确性原则,迟至该解释公布之日起届满2年失效即是民国101年7月30日失效,因此配合大法官会议解释,提出惩治走私条例第2条及第13条的修正。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惩治走私条例第2条明定授权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的目的、内容及范围;同时修正第13条增订施行日期。院会并通过一项附带决议,法务部应在本法修正通过后1年内,检讨管制物品的分级及其刑罚规定,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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