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冤民被诬偷盗温家宝遭毒打

【大纪元2012年05月07日讯】浙江省绍兴市访民丁银娟2008年在北京上访时,被诬“在温家宝总理家偷东西”被截访人员毒打,而北京警察竟眼睁睁看着丁银娟被打得遍体鳞伤,并协助截访者将丁银娟骗回浙江劳教。丁银娟出□后,多次到北京,要求当年关押她的派出所提供打人凶手的名单,但该派所对她不予理睬,她只好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控诉。

控 诉 书

控诉人
丁银娟,女,1956年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塘南村829号,现因强拆无家可归。身份证号码330602195610074029。

被控诉人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金星派出所,地址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路8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地址朝阳区三丰里甲13号。

事实与理由

控诉人因原村支部书记诸阿国霸占我房屋一案,多次上访无果,无奈只好到北京上访。2008年7月10下午,我在北京市大兴区寿宝庄485路公交车站等车,被浙江省绍兴市两名身穿便衣的截访警察绑架并殴打。当时他们诬称我是“诈骗犯”,又说我在温家宝总理家里偷东西。我大呼救命,引来七八百人围观。这时金星派出所出警,将我带到派所。在金星派出所,我要求警察处理打人凶手。但该派所不仅没有处理凶手,反而将我交给凶手,凶手又当着该所警察的面将我暴打一顿,头、肩、胸等多处被打伤,但该派出所不但不阻止凶手行凶,反而与凶手合谋,以送回杭州治伤为名将我直接送到浙江德清县境内的莫干山劳教所关押一年。一年后我劳教出狱,多次到金星派所查询当时将我打伤的凶手,但该所的张副所长(警号059011)、杨凤忠所长和李秀海政委(警号059062),极其不负责任,而且态度恶劣,公然包庇凶手。

2012年3月11日下午12时半,我在北京上访时到国际邮局去寄信。当我乘坐特12路公交车在朝阳区建国门雅宝路车站下车时,被两名没有穿制服的警察拦住盘问,不准我到国际邮局去寄信。我坚持要去,并质问他们寄信违反哪部法律,哪条法律。这两名警察死活不让我去,并说要去也得先由他们去请示领导,如果领导同意就让我去,如果不同意就不让我去。他们把我强行推上警车,拉到朝阳区朝外大街派出所,我这才知道他们是朝外大街派出所的警察。在朝阳派出所,一名叫刘小君的警察抓住我的衣服,把我强行关进一间小屋子里,非法拘禁达7个多小时。晚上8点多,他们又将我送到久敬庄黑监狱,吃了很多苦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本人到北京上访是宪法赋予我的公民基本权利,绍兴的截访人员对我进行绑架和殴打,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权利,这时大兴区公安分局金星派出所的警察理应履行《中华人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我实行人身保护,然而他们不仅不履行对我的保护职责,反而却助纣为虐,放纵罪犯对我进行殴打,致使我多处受伤,到一年后劳教出来还有伤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包括写信、寄信和收信的自由,我到邮局寄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朝阳区公安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的警察公然藐视宪法,把“领导”置于宪法之上,强行阻止我寄信,并非法限止我的人身自由,严重违反了宪法,也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法》。为此,我向贵局提出控诉,请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请提供2008年7月10日将我打伤的凶手的名单,依法对其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希望贵局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控诉人 丁银娟

2012年5月6 日

相关新闻
读者投书:一封家书
【投书】上海访民遭殴打关押  请国际社会关注
投书:黑色中国幽默
【投书】区政府有权对被强拆户开听证会吗?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