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现最“牛”判决 中院依领导安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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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18日讯】一场因伪造签名骗取煤矿股权而引发的历时八年的民事诉讼,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两次终审均为原告方胜诉。但六盘水市中院启动第二次再审程序后,该煤矿被判给在本案中从未出现过的案外人。主审法官称:“我们合议庭做不了主,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判。”大陆数位知名法学专家认为,第二次再审程序违法,判决结果违背法律常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更是称“闻所未闻”。

伪造签名 煤矿莫名易主

据《经济参考报》报导,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矿业”)成立于1996年4月14日。1998年5月11日,股东变更为岑兴旺、张宏等5人,岑兴旺持有50%的股权,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2000年7月,兴鑫矿业合法取得六盘水市钟山区第六煤矿(以下简称“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及煤矿开采经营权。此后,兴鑫矿业将钟山六矿的法人代表改为岑健。兴鑫矿业获得的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矿长均为岑健。据陆媒记者了解,岑健是兴鑫矿业的工作人员,和岑兴旺有亲属关系。

2002年12月,岑健与张超、黄菊红二人签订《合伙入股协议》,确定二人享有钟山六矿49%的股权,并由二人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兴鑫矿业享有钟山六矿51%的股权。

2003年8月,张超、黄菊红二人以管理方便为由,从岑兴旺处将钟山六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

岑兴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超和黄菊红私下制作了一份《转让协议》,内容为岑兴旺自愿将钟山六矿所有资产,包括经营权、采矿权和设备转让给岑健,双方商定转让金额为80万人民币。协议签名栏内伪造了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经西南政法大学鉴定,协议中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系伪造。

由于企业名称不能带有数字编号,钟山六矿被贵州省工商局要求更名。2003年11月,张超和黄菊红伪造岑健和岑兴旺的签名,伪造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等多份申请登记文件向省工商局申请将钟山六矿更名为六盘水钟山区伟鑫煤矿。其中,《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协议》第八条约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为岑健出资4.25万,张超出资20万元,黄菊红出资10万元。随后,张超、黄菊红又以清产核资的名义将岑健的出资取消,伟鑫煤矿成为张超、黄菊红的企业,与岑健、兴鑫矿业以及岑兴旺彻底无关。

2003年11月,省工商局向张超和黄菊红颁发了鑫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钟山六矿变更为伟鑫煤矿。

兴鑫矿业两次终审均胜诉

2003年12月29日,兴鑫矿业发现张超和黄菊红伪造签名后,向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岑健与张超、黄菊红牵动的《合伙入股协议》,提出此二人的股权归兴鑫矿业所有。

此后一直到2008年9月,在这六年中,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和该市中级法院工作做出10份判定和裁定,其中五次判决(包括两次终审判决)判定兴鑫矿业胜诉,均基本确认:兴鑫矿业下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合同》无效,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

在此期间,兴鑫矿业也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贵州省工商局违规向张超和黄菊红颁发营业执照。06年7月,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判定撤销此营业执照。

07年10月,伟鑫煤矿更名为福安煤矿。

二次再审 依“领导安排”作出“最牛判决”

在第一次再审作出终审判决后,兴鑫矿业开始申请执行。2010年3月,六盘水市中院以“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裁定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再审,并中止原再审终审判决的执行。此后,六盘水市中院第二次启动再审。

岑兴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六盘水市中院先以案外人申请为由启动第二次再审,在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后,又作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010年9月6日,六盘水市中院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写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六盘水市中院以“笔误”为由改为以“院长发现”程序启动第二次再审。

在此情况下,2011年7月29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号判决书(下称“第二次再审判决书”),煤矿被判归在诉讼中从未出现过的案外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所有。

兴鑫矿业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六盘水市中院的第二次再审未经开庭质证,就直接认定了大量关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事实和证据。“第二次再审判决书”推翻了之前所有的判决内容,煤矿被判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所有,而桑村镇政府既不是本案一审、二审和本次再审的当事人,又没有在本案中提出过任何诉求。判决书将矿权判归桑村镇政府的所有依据,从未在法庭上出示过,更无举证质证。

《民事裁定书》为什么会出现“笔误”,为什么最终将煤矿判给案外人?该报记者试图通过时任六盘水市中院院长、现任贵州省高院副院长唐林找到说法,但被其办公室的人告知唐林不在。该记者后来获得唐林的回应称,他正在出差不便于接受采访,建议记者联系六盘水中院现任负责人。

记者来到六盘水市中院,联系上该案主审法官安明江,安表示不能擅自接受采访,须请示领导,但领导出差了,近期都不会回来。

该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录音资料显示,在被原告质疑第二次再审判决结果时,安明江称:“我们合议庭做不了主,要听院领导的话,院领导怎么安排我们就怎么办”,“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判”。

而在记者获得的另一份录音资料中,时任六盘水市中院院长唐林在回答原告提出的“违法再审”质疑时称:“判决结果我也知道你肯定是不服的,是不肯放过的,但是我也没有办法。”他还称,市里三位领导“有指示,我只能照办”。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一位负责人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没听说过镇政府去六盘水投资煤矿的事,镇政府没那个财力,按照有关规定,镇政府也不可能进行这种投资。

法学专家称第二次再审程序错误 闻所未闻

贵州省律师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六盘水市中院作出的这份再审判决书,除实体问题存在错误外,也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在贵州律师界被戏称为“史上最牛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和中国社科院王家福等法学家认为,无论是“以案外人申请”还是“院长发现”程序,六盘水市中院启动第二次再审都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本案不应由六盘水市中院重新提起再审。

江平认为,再审判决书将该案讼争八年的权益,“认定”给一个既不是案件合法当事人、又未在该案中提出过任何诉求的“隐蔽”当事人,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闻所未闻。

(责任编辑:徐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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