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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售禁建都市土地 适用奢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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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佳颖台北28日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出售持有期间在2年内,依法令规定有明确期间禁止作建筑使用的都市土地,仍应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桃园民众询问,若出售有18个月禁止作建筑使用的都市土地,是否须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法令规定有明确期间禁止作建筑使用或可申请临时建筑使用之都市土地”尚具潜在开发价值,实务上确有短期频繁买卖情形,为免炒作是类土地,引发该地区未来房价异常上涨,财政部已于12日核释,这类土地仍应申报奢侈税。

北区国税局说明,依规定,若出售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依法令规定有明确期间禁止作建筑使用的都市土地,除了重划中土地外,在民国102年12月12日前已签订买卖契约未申报者,只要补缴税补申报可免罚;出售重划中土地,依财政部101年6月1日台财税字第10104563500号函规定,其销售契约订定日在101年6月1日以前者,准予补税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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